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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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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恢復二讀辯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於去年二月三日在立法會首讀,目的是要確保廉潔和誠實的公共選舉。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取代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首先,我要多謝草案委員會主席和各位委員,在審議這條例草案中所作出的貢獻。正如剛才夏佳理議員所說,在過去一年,草案委員會共舉行了二十四次會議。各位委員在審議草案時,基於他們過往在選舉中的實際經驗,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我稍後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大部分是因應議員的關注而提出。全部都經過草案委員會詳細討論,和得到他們的支持,充分反映出議員和政府合作無間。

行政長官選舉和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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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第3條和第4條說明草案將適用於立法會、區議會、鄉議局和鄉事委員會選舉。正如剛才有幾位議員提及,在審議期間,我們接納委員會的建議,訂明有關條例亦適用於行政長官和村代表選舉,明確反映政府維護所有公共選舉廉潔的決心。我們亦有對其他若干條文作出相應的技術修訂。

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規管村代表選舉的法例仍有待制訂。村代表選舉的數目是數以百計,而村代表選舉的規模亦較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為小。所以當我們制訂村代表選舉的法例時,我們會適當地引用本條例草案中適用於村代表選舉的條文,以確保日後村代表選舉的實際程序和安排能建基於公開、公平及廉潔的原則。 同樣地,有關規管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法例仍有待制訂,當我們進行草擬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時,我們亦會採用同樣準則去確保公開、公平及廉潔的行政長官選舉。

自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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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選舉的透明度,我們要求候選人申報所有獲得的選舉捐贈。在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有委員關注到自願服務應否視為選舉捐贈,因而須要計算入選舉開支內。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和委員會進行了很詳細的討論,並接納了委員會的建議,若某項自願服務是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在其私人時間免費以個人身分向候選人提供,以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候選人當選,則該項自願服務不會視作選舉捐贈。

不盡最大努力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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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草案第7條,某人若因接受利益而參選或退選,該行為即屬違法。有委員關注到,接受利益的候選人不一定需要退選,他可以為了換取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參選,這並不會構成現行條文中所載罪行。因此,我們建議加入一項新的條款,訂明若提供或接受利益,作為在選舉中不盡最大努力參選的誘因或報酬,即屬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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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有議員提及對選舉廣告的關注,而草案委員會亦曾經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討論。為了消除議員的疑慮,我們會對選舉廣告的定義提出修訂,經修訂後,一個廣告是否屬於選舉廣告,會視乎發布該廣告的意圖是否為了促使或妨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在確定發布該廣告的意圖時,當法庭處理這些案件時,亦需要考慮到該廣告的內容、發布形式和所有影響其發布情況的因素。

除了上述幾項較為重大的修訂外,我們亦會因應草案委員會的要求及建議,對草案其他條款提出修訂。我會在稍後提出有關修正議案時再加以說明。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