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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保安及護尷A務(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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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保安及護尷A務(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保安及護尷A務(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一)澄清《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所規管的活動的適用範圍,以避免任何意義不明確之處;

(二)改善條例關於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運作的條文,使發牌制度的實施更為暢順;以及

(三)澄清及改善有關牌照及許可證費用的條文。

  《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制定,就設立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理委員會)、簽發許可證予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士,以及發牌給保安公司等事宜,訂定條文。

  這個規管制度的目的,是希望提倡和鼓勵保安及護嬰瘛~,提高服務標準,為消費芫ㄗ悁酗艩ワM可靠的保安及護尷A務,這樣對打擊罪案是有很大幫助。

  本條例實施至今,已有約五年時間,我們經檢討後,認為應建議修訂若干條文。在去年下旬,我們就修訂建議的內容諮詢過管理委員會、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保安業界和其他有關的組織,我們並已在制定本條例草案時,參考了他們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

(一)現時,在本條例內“保安工作”的定義的其中一項,即“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由於範圍廣闊,可能不必要地涵蓋了一些我們無意規管的活動。為解決以上問題,我們建議收緊“保安工作”的定義,取消“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一項,並代之以“護壎籉韝H或地方以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這項修訂建議將使條例所規管的服務焦點,即護嶺茪H及守應B所的服務,清晰列明;

(二)把管理委員會成員數目由五人增加至七人,以協助有關工作;

(三)除特定情況外,容許管理委員會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其事務,包括有關申領牌照、為牌照續期及更改牌照條件等事宜,以提高效率;

(四)賦予管理委員會權力,可延長警方用以調查牌照申請的時限,並把調查權力伸延至更改牌照條件的申請,此舉為確保持牌公司,可確實執行任何將予更改的牌照條件;及

(五)明確規定牌照及許可證獲得續期時,需要繳付費用。

  條例草案將會對條例規管的範圍及有關費用的條文,作出澄清和技術性增補,並可更進一步改善管理委員會及發牌制度的運作,這樣將有助於本年中及本年秋季展開的保安人員許可證及保安公司牌照續期的工作,使它能更順利進行,故此我希望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