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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局局長吳榮奎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 (甲) 至每年年底,領有客運營業證而服務屋h的非專利巴士數目,以 及該數目佔當時非專利巴士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乙) 每年有多少個該等客運營業證因經營者違反發牌條件而被撤銷;及 (丙) 有多少名人士因無牌經營服務屋h的巴士而遭檢控和所涉及的巴 士數目,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平均刑罰為何;及
(二) 有何措施打擊無牌經營服務屋h的巴士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屋h巴士屬於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在公共交通系統內擔當輔助的角色,主要在繁忙時間運作屋h巴士的營運事宜,受當局發出的客運營業證規管。客運營業證所訂明的發牌條件,對有關營辦商可使用的車輛數目,以及這類車輛可上落乘客的地點等均有所規定。
過去三年,獲當局簽發客運營業證以營辦屋h巴士服務的車輛數目,以及這類車輛在全部非專利巴士中所佔的比例,現載於下表:
年份 (A)獲准營辦屋h巴士 (B)非專利公共 (A)/(B) 服務的車輛數目 巴士總數 (%) ———————————————————————————————— 1997 809 5349 15.1% 1998 841 5526 15.2% 1999 875 5647 15.5% 當局會向未獲授權而營辦屋h巴士服務的營辦商發出警告信,並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採取檢控行動。在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間,當局總共向這類營辦商發出了二百九十一封警告信,並檢控了三名人士,其中兩人被定罪,各判處罰款四千元。案中涉及兩輛非專利巴士。同期,並沒有營辦商因違反客運營業證發牌條件而被撤銷牌照。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0和第31條的規定,如營辦商在未獲運輸署授權下提供客運服務,或違反客運營業證所訂明的發牌條件,運輸署署長可授權進行研訊,從而決定是否取消、更改或暫時吊銷該營辦商的客運營業證。目前,共有三宗案件正在研訊中。
為了進一步解決違例經營屋h巴士服務的問題,並紓緩商業中心區交通擠塞的情況,運輸署在徵詢警方和屋h巴士服務營辦商的意見後,已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整這類屋h巴士在中區和灣仔區的停車安排。有關措施包括:在擠塞的道路上劃設禁止巴士上落乘客區,嚴禁屋h巴士在未經許可的地方停車,而獲授權的屋h巴士將獲發出許可證在禁止巴士上落乘客區內的認可停車處上落乘客;規定獲授權的屋h巴士營辦商在其營運車輛上清楚展示有關行車路線和停車處的資料,以資識別;以及在禁止巴士上落乘客區內,對違例停車的屋h巴士加強採取執法行動。上述措施會在二零零零年三月中實行。
完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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