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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工商局局長二讀《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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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長蔡瑩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在去年初我們就應否及如何進一步加強本港知識產權法例進行公眾諮詢,在徵詢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後,我們決定修訂法例,首先落實三個建議。其中一個建議是把盜版和偽冒商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內,我很高興立法會已於本月十二日正式通過這項修訂。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主要就其餘兩個建議作出法例修訂,包括-

(一) 為防止盜錄,訂明未獲授權在戲院或演唱會場地內管有攝錄器材,即屬犯罪;以及

(二) 澄清有關法例,以便檢控侵犯版權的機構,例如某些公司在從事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利用盜版電腦軟件。

  主席,海關在過往的執法行動中,發現有部份盜版光碟是從戲院盜錄,然後再行複製。雖然這種做法在近期已經有收歛跡象,但我們仍必須採取措施,杜絕這些非法行為。

  現時,要起訴這些盜錄行為,在舉証方面有相當的困難。條例草案因此訂明未經授權而在主要為放映電影或表演的戲院、劇院或演奏廳內管有攝錄器材,即屬犯罪。該等場所的管理人會獲授權拒絕管有攝錄器材的人士進入。

  當然,我們明白必須彈性處理一些特別情況,例如學校團體在這類場所舉辦音樂晚會,而主辦機構認為可以進行攝錄。所以草案訂明有關場所的管理人亦有權准許入場人士攜帶這些器材。

  為確保市民或遊客不會因不知情而違反新例,我們會先作出廣泛及有效的宣傳,然後才實施有關條文。在業界的配合方面,代表大部份戲院的香港戲院商會已承諾,會提供穩妥的貯存設施,讓顧客在進入戲院前可存放他們的攝錄器材。該會亦會安排清晰的標誌和通告,提示市民在戲院內禁止管有攝錄器材,電影放映前有關訊息亦會在銀幕顯示,而透過電話或互聯網購買戲票的人士也會收到這些警告。演奏場地將會安排類似的宣傳。政府也會製作宣傳片推廣這訊息。

  條例草案的另外一個主要目的,是澄清現行《版權條例》中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某些字眼。現行法例下,侵權行為必須是「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進行,才屬犯罪。我們的法律顧問認為,「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一詞,未必能涵蓋某些不涉及侵權貨品本身的交易或業務。例如一間公司在其正常商業活動中利用盜版電腦軟件,但沒有直接售賣這些侵權軟件,就可能因為這些不清楚的條文而逍遙法外。

  因此,草案將會修訂《版權條例》中,所有引用「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一詞的條文,會代之以更清晰明確的字眼,從而清楚表達我們的立法意圖,將該等侵權機構繩之於法。

  主席,條例草案再一次清楚表明我們會為保護知識產權竭力提供最佳保障的決心。除了法例保障外,我們還會繼續在執法和教育宣傳方面努力,鼓勵創意,推動特區以知識為本的經濟發展。

  我謹此陳詞,希望議員支持《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