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委任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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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司法機構今日(星期四)宣布委任兩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三位區域法院法官、一位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和四位裁判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李義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

  主任裁判官源麗華、主任裁判官辛達誠和政府律師彭偉昌先生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裁判官何志賢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裁判官

  林鉅溥、李家齊、許家灝和黃健棠獲委任為裁判官。

  除李義法官和彭偉昌先生外,上述委任由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李義法官和彭偉昌先生的委任則分別由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和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對以上各項任命,表示歡迎。他說:「獲委任的人士均為非常能幹的法官、司法人員和律師。我深信他們將會對司法機構致力維護法治、維持及發展獨立的司法制度,作出一定的貢獻。」

各獲委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簡歷如下:

胡國興法官

  胡國興法官一九四六年在香港出生。分別於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零年在英國和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一九八七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一九七零年起私人執業,一九八六年起出任香港樹仁學院法律及工商學系系主任。一九九二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李義法官

  李義法官一九四九年在香港出生。先後於一九七一及七二年在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取得法律學士和法律碩士資格。一九七八年在英國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零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一九七二至七九年間在香港大學法律學系任教,之後私人執業。一九九七年獲委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源麗華女士

  源麗華女士一九五五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先後在一九八一及八八年取得法律學士和碩士學位。一九八八年在澳門東亞大學取得中國法律文憑。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先後獲委為裁判官、主任裁判官。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分別署任下列職位:總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聆案官。

辛達誠先生

  辛達誠先生一九四六年在新西蘭出生。一九六九年在威靈頓維多利亞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先後於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零年在新西蘭取得律師和大律師資格。一九九四年在英國和威爾斯獲頒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六年在維多利亞和澳洲首都區取得律師資格。一九六八至八六年間私人執業。一九八七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任檢察官,翌年晉升為高級檢察官。一九九零年獲委出任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

彭偉昌先生

  彭偉昌先生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五年在英國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取得法律學士學位。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在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 修讀。一九九零年在香港大學取得公共行政碩士學位,一九九五年在北京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先後於一九八六和八七年在英國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八七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檢察官,一九九七年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

何志賢先生

  何志賢先生一九五八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一年在英國布里斯托爾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一九八一至八四年間在CHESTER的法律學院繼續修讀。先後於一九八七年、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三年在香港、英國和威爾斯、澳洲首都區和新加坡獲律師資格。一九八五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一九八七年出任檢察官。一九八七至一九九四年間私人執業,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間在香港理工學院擔任兼職講師。一九九五年獲委為裁判官,並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起獲委高等法院署理聆案官。

林鉅溥先生

  林鉅溥先生一九四七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七年在澳洲阿德萊德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一九八八年在南澳洲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取得法律執業畢業文憑。一九九五年成為仲裁人學會會員,並於一九九七年成為香港仲裁司學會會員。林先生一九八七年在澳洲獲頒律師和大律師資格。一九八七至一九九一年間私人執業,之前為牙醫。一九九一年加入法援署為律師,翌年轉職當時的律政署出任檢察官,一九九七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

李家齊先生

  李家齊先生一九五五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二年在英國取得法律學士學位。一九八六年在英國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自一九九五年起,曾數次獲委為暫委裁判官。

許家灝先生

  許家灝先生一九六三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學位。並在一九八八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之後,一直私人執業。自一九九五年起,曾數次獲委為暫委裁判官。

黃健棠先生

  黃健棠先生一九六五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並分別於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在香港城市大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大學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一九九一年在香港獲律師資格,一九九三年再在英國和威爾斯取得律師資格。一九八九年起私人執業。一九九八年起曾數次獲委為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暫委裁判官。

二○○○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