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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改《基本法》決議案的發言(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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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議議上,於議員就「修改《基本法》第74條及附件二決議案」辯論後,發表的回應全文:

主席:

我剛才就決議案的本質已表明了政府的立場。在細心聆聽議員的發言後,我重申政府在這方面的立場,就是梁議員今天提出決議案這做法在憲制上是不成熟的,是不恰當的,是我們不能夠接納的。現在我會就決議案的實質內容闡述政府的看法。

香港特區《基本法》是憲制性的法律,為我們確立了一個新的憲制架構。若細讀有關行政立法關係的條文,不難看出整個架構是十分嚴謹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不同的職能和明確的分工,兩者之間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

《基本法》第62條賦予行政機關制定並執行政策;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等職權。而《基本法》第73條則賦予立法機關根據政府的提案去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等職權。

換句話說,《基本法》賦予行政機關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以落實政府政策的行政權力;而立法會則享有審核和通過政府的提案的立法權力。《基本法》第64條又同時規定政府須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這方面的分工非常清晰明確,兩者之間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所以,《基本法》第74條雖然容許立法會議員自行提出議員的法案,但亦就此作出了規定。為了保障兩者之間能有秩序地運作和配合,這方面的制衡至為重要。試想,假若立法會除了不能提出有關動用公帑的法案外,全面享有提出其他法案的權力,並同時享有審核和通過這些法案的權力,那麼,這與《基本法》規定由行政機關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的條文是否相符?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工到底為何?彼此之間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的關係會否失去平衡?

至於梁議員對《基本法》附件二的修改建議,《基本法》附件二的第三項其實早已為此作出相關的安排:即有關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在2007年以後,如需對附件二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所以,我們認為今天不宜倉卒就附件二中立法會的表決程序通過任何修改建議。

主席,無論是制定修改《基本法》的機制,或是改動《基本法》中訂定的政制框架和運作都事關重大,基於我第一次發言和剛才提出的種種原因和考慮,政府反對梁耀忠議員今天的決議案。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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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請同時參閱政制事務局局長於議員動議辯論開始前的發言)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