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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修正《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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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2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動議在建議的第24A條,修改有關“匯款代理人”的定義,在獲豁免人士的名單中加入“獲授權保險經紀”及“持牌槓桿式外匯買賣商”,使他們不受“匯款代理人”的定義所涵蓋。

  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我們考慮到 “獲授權保險經紀”及 “持牌槓桿式外匯買賣商”與其他已被條例草案豁免的金融機構一樣,也須遵從金融監管機構即保險業監理處及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訂下的防止清洗黑錢措施,而該些措施均行之有效,因此這兩類人士應在條例草案下予以豁免。

  主席,我動議修改在建議的第24D(1)(a)條中,有關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僱員的刑事法律責任條文。 我們同意議員的建議,應為這些僱員訂定免責辯護。建議是如他們不遵守有關確定客戶身份或備存交易紀錄的法律規定,即屬犯罪,除非他們能證明已作出合理的努力避免該罪行發生。

  主席,我動議修改在建議的第24E條中,有關獲授權人進入處所及查閱簿冊等的權力。 我們同意議員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加入規定,訂明獲授權人士在進入住宅處所前必須先獲得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為此,我們建議將“住宅處所”定義為任何純粹作居住之用並構成獨立住戶單位的處所或地方。

  主席,我謹動議上述修訂。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