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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立會決議案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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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提出修改《基本法》第74條及附件二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應議員在前天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要求,並獲得主席的同意,讓我在議員就決議案發言前,首先就梁議員提出的決議案的本質發言,好讓議員清楚明白政府的立場。

我希望開宗明義先說明政府對訂定修改《基本法》機制的看法: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2款,行政長官必需負責執行《基本法》,這包括落實《基本法》第159條。故此政府確認有需要和有責任訂定一套妥善的機制,去落實《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為此,政府積極朝這個目標努力,並且歡迎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意見和協助。但是我們總得承認修改《基本法》是一件重大的事情,訂定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亦同樣是一件重大的事情,所以這些重大事情都必須審慎處理。

梁議員今天聲稱根據《基本法》第159條而提出的決議案,其實梁議員早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已提出過。當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曾就此作出認真的討論,許多議員認為必須先弄清楚決議案的法律效力和所涉及的程序,所以決定先交由政制事務委員會研究有關機制的問題。

政制事務委員會隨後展開工作,並在去年三月期間廣邀各界人士(包括專家、學者)就修改《基本法》的機制表達意見,議員亦就此課題進一步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問題。就議員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問題,政府已向委員會匯報了我們的初步分析;而律政司的同事亦向委員會匯報了有關其他國家在修憲方面的經驗的初步研究結果。政府亦深入研究了制訂修改《基本法》機制所須採取的步驟和程序,並向委員會匯報了我們研究的結果,亦就純屬特區範圍內所要採取的步驟和程序所需時間作出了粗略估計。我們的研究顯示制定一套合適的機制需要一個相當仔細的過程,這包括諮詢各界人士的意見,與中央討論和了解他們對問題的看法,考慮收集所得意見並敲定政府的建議,草擬諮詢文件,最終或須草擬並制訂本地有關法例。當時政府和議員及各有關人士有一個共識,認為彼此之間需要緊密溝通,審慎處理有關訂定修改《基本法》的機制。

此外,我們亦已告知政制事務委員會,政府已與中央展開討論,並就議員及各界人士所提出的問題,包括多項涉及人大常委、國務院、港區人大代表和基本法委員會等問題,徵詢中央的意見。中央已答允研究有關問題,但鑑於問題的複雜性,中央的確需要時間研究。

回顧過去一年,政府在制訂修改《基本法》的機制方面已取得一定的進展。現正進行的是和中央商討的階段。我們明白議員們希望看到特區盡快制訂一套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但鑑於問題的複雜性,亦鑑於問題涉及立法會、港區人大代表、行政長官幾方面的互動關係,以至於議員們提出有關「人大常委」及「國務院」在提出修改議案前會否徵詢港人意見等問題,這些都不是政府或特區可單方面草率地自行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我們必須與各有關方面充分討論。

今天,梁議員重提他的修改《基本法》決議案,當中牽涉眾多根本性及複雜的問題,例如,決議案一旦獲通過後的法律效力如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和修改議案的形式等。再者,這是否意味著日後某一或兩位議員也可以同樣採用決議案形式,不但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而且把事前未經廣泛諮詢和研究的修改《基本法》議案提上議程,並要求立法會就此表決?這又是否意味著立法會本身的議事規則無須就有關的安排制定準則?而港區人大代表方面亦無須人大常委為有關安排制定指引?這又是否意味著今天的決議案所採取的形式為全國人大所接納的形式?現在面對這許多許多的問題,我們都未有答案。若立法會在未清楚了解決議案的影響和日後的處理方法之前貿然通過決議案,肯定不是一個妥善的做法。

在現階段尚未有經各有關方面商定的機制時,我們認為梁議員提出的決議案只是他個人的建議。梁議員今天提出這樣的動議,從憲制的角度看來是不成熟的,不能被視為一個恰當地開展修改《基本法》程序的做法。如果在有關我上述所提的各項問題未得到完滿解決之前,本議會未來面對類似的動議,政府將無可避免地需要重申以上的有關論據。我相信議員會理解政府這一個做法。我深信議員定會三思是否應在未有商定的機制前,提出類似的動議。

無論今天立法會對梁議員所提出的決議案的表決結果為何,我都會把議員所表達的意見仔細考慮。如有需要亦會向中央反映,加強我們解決問題的基礎。

   主席,這是我第一部分的發言,我希望一會兒有時間就梁議員所說的問題實質內容作出下一次發言。多謝主席。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