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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廢除選管會規例動議的致辭(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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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夏佳理議員提出的廢除《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票上印上名稱及標誌)(立法會)規例》動議的致辭全文:

主席:

在一九九八年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收到不少意見,其中一項建議是容許候選人在立法會選舉的選票上印上他本人或他所屬組織的名稱及標誌。選管會認為這項建議能夠方便選民辨認不同的候選人,因此相應制訂了《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票上印上名稱及標誌)(立法會)規例》。這套規例在去年十二月十日刊登憲報,並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作「被動」審議。立法會為有關二○○○年立法會選舉的附屬法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仔細審議了這套規例。就小組委員會各位委員所付出的時間及努力,特別是在上星期委員會接連舉行了數次會議,我和選管會在此向各位委員和主席致謝。

小組委員會在多次會議上,都表示原則上支持在選票上印上標誌及組織名稱的建議,但對於選管會所制訂的規例的條文,其中有些有所保留,詳細情形剛才議員已經說過。由於選管會及小組委員會未能對規例的條文達成共識,所以夏佳理議員就代表小組委員會提出了今日這個動議,建議廢除這套條例。對此,我和選管會都感到非常可惜。

主席,假如立法會今日通過夏佳理議員所提出的動議,在選票上印上標誌和組織名稱的建議,將無法在今年九月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實施,這原因剛才議員都說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的時間實在是不足夠的。不過我和選管會都知道議員原則上是支持這個建議,現持有的保留態度是針對若干規例的條文,所以在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之後,我相信選管會將會重新小心考慮各位議員的意見,務使這些意見能在將來的選舉中落實。

而政府方面,我們會研究制訂政黨法的問題。正如我在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就施政報告的致謝動議辯論上所說,為了促進香港政制的進一步發展,我們計劃在完成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後,研究在現有選舉制度及政治情況下,制定政黨法例是否可取。我們會考慮的問題,將包括是否要立例為政黨設立註冊機制,以及讓政黨可以將其名稱及標誌註冊。假如將來能夠設立一個法定註冊機制,在選票上印上標誌和組織名稱,即剛才議員所提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主席,我謹此陳詞。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