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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工商局局長動議通過《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1)令》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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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局局長周德熙動議通過《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1)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9年10月12日制定的 《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1)令》。

有關法令把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中,令海關人員可以運用該條例所賦予的特別權力打擊這些罪行。

主席,我們在去年初進行公眾諮詢,收到的意見絕大部份都支持加強立法以對付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其中包括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此建議亦得到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大力支持。

我們在去年十一月就有關法令諮詢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其後立法會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此法令。經過詳細討論後,我很高興小組委員會決定繼續支持我們的建議。我在此多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及其他成員的努力。

在研究期間,有個別光碟生產商組織表示,因為驗証生產光碟授權書的真偽有困難而反對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我們認為這不足以構成理由反對加強打擊盜版活動。

首先,今次修訂旨在對付嚴重的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因此合法廠商完全不需要擔心會無辜受到牽連。此外,現行《版權條例》第118(3)及(5)條已有適當的保障,有關人士如証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是侵權作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當然,法庭是否接受有關辯護則需按個別情形而定。

正如其他商業活動一樣,交易雙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光碟生產商在接受訂單時須驗証是否經版權持有人授權生產,是責無旁貸的。況且我們了解,版權業內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由各大版權業的協會或機構核實有關授權是否由版權持有人發出。各大版權業界的代表組織也已公開承諾加強協助光碟廠商認証版權授權文件。

至於光碟生產商組織建議成立「中央版權註冊機制」,這建議並不可行,亦不符合國際慣例。因為任何註冊機制根本不能囊括所有版權作品,我們須遵守的國際條約也指出版權不須受任何強制註冊的規限。

我們明白有部份內地作品可能較難驗証版權授權真偽,在這方面,海關已與內地版權局及新聞出版處接觸,加強溝通及幫助驗証有關版權授權事宜。我們亦已向有關單位反映這方面的情況,並會和他們磋商,研究簡化驗証程序。工商局亦會保持和有關光碟生產商聯絡,提供協助。當然,生產商也有他們在法律下應盡的責任。

最後,我可以向議員保證,海關絕不會隨便行使《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的權力,因為該條例訂有非常嚴格的條文,規定調查及執法權力的應用範圍,以及使用程序。例如法例中第3條的「証人令」,執法人員必須有足夠理由懷疑有關罪行涉及「有組織罪行」,再由律政司司長批准,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最後由法庭決定是否發出有關命令。

我現在請議員通過本議案,批准《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1)令》。

多謝主席。

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