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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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五及附表十二,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我建議修正附表五第3(c)條,廢除 “立法局”。而代以“立法會”。此用語上的更改配合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原則,令所有本港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此外,我建議修正附表十二的標題及第1條,在“基督教”之後加入“會”字。此項技術性修訂旨在使條例草案正確列載《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的中文簡稱。

二○○○年一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