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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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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1999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長久以來,香港一直透過法例及行政措施,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1998年評估香港反清洗黑錢制度的報告中,曾高度讚揚本港在協調和改善反清洗黑錢制度所作的努力。 雖然如此,配合最新清洗黑錢的趨勢,有關的法例仍需要改善。而且到目前為止,舉報涉及清洗黑錢可疑交易的其中一大障礙,是被裁定觸犯清洗黑錢罪行的個案為數甚少,以致影響有關人士減低舉報的意圖。

  為了改善上述情況,條例草案作出一系列的建議,包括使向在逃人士發出沒收令的程序更為清晰有效,擴闊可發出限制令和抵押令的對象,引入違反限制令和抵押令的罰則,要求有關人士提供限制令和抵押令所針對的資產估值等等。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加入新條文,引入如有人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同時,我們建議將"有合理理由懷疑"這個犯罪思想元素,應用於未有披露可疑交易的罪行上。條例草案亦建議提高清洗黑錢及不披露可疑交易等罪行的最高監禁期。

  我們曾就草案建議諮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亦曾多次諮詢兩個律師公會、財務監管組織等等。

  主席,這項條例草案將會進一步加強香港反清洗黑錢制度,使這制度更能因時制宜,有效地發揮其阻嚇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的作用。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