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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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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版):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2第1及第6條。

在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時,條例草案委員會和政府曾經就《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的適應化修改中兩處涉及"慣例"的提述作出討論。經討論後,政府同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訂條例草案的附表2第1及第6條,將該兩處有關"慣例"的提述修訂為"國際慣例"。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令《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中有關條文的意思更加清晰。同時,修正案亦會對該等條文中與"慣例"一詞不相符的用字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這包括在上述兩處涉及"慣例"的條文中,將原本建議採用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字句修訂為"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以及廢除"並予強制執行"的字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