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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九九九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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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就《一九九九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一九九九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政府長久以來既定的資助學校校長和教師的退休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所資助中學的校長要求高等法院作出聲明,宣布《中學資助則例》第57條有關教師須於年屆六十歲退休的條文與《教育條例》有所牴觸,並無效力。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宣判,根據契約雙方的相互關係原則,《中學資助則例》第57條的規定對資助中學校長沒有約束力。這項裁決相信亦適用於資助小學及特殊學校的校長。

  為教師和校長設定退休年齡,旨在確保員工有正常的流動,令教師隊伍得以不時更新,同時亦符合教職員對職業前景的合理期望。

  在現行政策下,教育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按年批准年屆六十歲的校長或教師延任,最長可延任五年。訂立五年的期限是為了提供一個緩衝期,以便在遇有未能預料的情況時讓有關校長或教師留任,以確保可物色到合資格的繼任人。署長在審批延任申請時,會考慮校董會的建議、有關校長或教師的才能和工作表現,以及校董會支持該項延任申請的理由,包括招聘方面的困難、因未能預料的情況以致空缺無法在指定時限內填補,以及安排接任人出現問題等等。署長會根據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加以考慮。

  六十歲退休這項政策,已載列於《資助則例》超過二十五年,並普遍為資助學校校長及教師所接受。將六十歲定為退休年齡亦與公務員及大多數私人機構的制度一致。

  鑑於上文提及的法庭裁決,政府現建議為資助學校校長和教師的退休政策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1999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現定:

(一) 除了現職教師或校長,年滿六十歲或以上的人不得被聘用為資助學校的教師或校長;

(二) 資助學校的現職教師或校長的退休年齡為六十歲,但如獲教育署署長批准,可在年屆六十歲後,繼續留任為期不超過一個學年。署長可按年批准延任,最長為期連續五個學年;及

(三) 現職教師或校長如對署長就延任安排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向根據《教育條例》第59條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我們於本年十一月將有關建議提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討論,並獲委員會支持。我促請議員支持及盡早通過本條例草案,使有關條文能自二零零零/零一學年起實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