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四題:大廈第三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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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的答覆:

問題:

  據報﹐當局正研究實施一項強制計劃﹐要求樓宇業主須為他們的樓宇購買第三者保險﹐確保一旦在樓宇範圍內發生意外﹐可以向受該等意外影響的人士作出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該項計劃的詳情、實施時間表、及預計推行該計劃時遇到甚麼困難﹖

答覆

主席女士:

  多謝陳智思議員提出這條關於大廈第三者保險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我們現正草擬一條《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稍後將會提交本會審議。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規定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必須為樓宇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保險。

  現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8(2)(d)條﹐授權法團可酌情決定是否為樓宇或其他任何部分購買火險或其它保險﹐並保持各項保險生效﹐保額則以能使樓宇恢復原狀所需款額為準。不過﹐第18(2)(d)條並不是強制性的。我們知道不少法團都沒有為樓宇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在去年的一宗索償個案中,法庭下令一座位於旺角的樓宇的法團須向一名在該樓宇進行維修工程時受傷的工人支付約2000萬元的補償。這一個案引起了市民廣泛的關注。我們認為應規定法團必須為樓宇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保險﹐以便一旦發生意外﹐可以對受該意外影響的人士作出賠償。

  我們現正草擬中的《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有關強制保險的條文有如下要點﹕

(1)任何法團須代表該法團本身以及有關建築物的佔用人及業主,就該建築物及其任何部份(包括該法團的公用部分及物業)與保險公司取得及備存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的保險單﹐該保險單須符合為本條的施行而訂明的任何規定。

(2)如第(1)款遭違反﹐管理委員會的每名成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除非他證明--

(甲) 該罪行並非在他同意或縱容下犯的﹔及

(乙) 他已盡了在該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犯該罪行。

  有關保險的具體規定(例如投保範圍、賠償保障額、承保人的資格)都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行制定附屬法例訂明。法團如無合理理由而不按照法例規定購買公用部分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以第五級罰款(最高罰款額為50,000元)。

  關於實施時間表﹐現正草擬的《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預算於明年初提交本會。待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便會著手制訂有關保險的附屬法例﹐詳列上述各項具體規定﹐以便法團有所遵從。在制訂附屬法例時﹐我們會充份諮詢保險業﹐物業管理界﹐各有關專業團體和政府部門的意見。我們預計有關保險的附屬法例可在2000至2001年的立法年度內完成制訂及執行。

  我們亦考慮到有些樓宇的法團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籌備﹐(例如﹕選擇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商討保單具體內容、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及執行維修改善工程等)﹐我們考慮在附屬法例制訂後﹐實施一段寬限期﹐始正式執行強制性保險的條例﹐供法團遵守。

  關於推行時遇到的困難﹐我們預計當強制性保險的條例正式推行時﹐有些樓宇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樓宇缺乏適當保養、僭建物)﹐以致保費可能較高。另外﹐可能有些樓宇因為嚴重缺乏維修﹐以致保險公司不大願意受保。在這些情況下﹐有關樓宇的業主應齊心協力加緊修葺或改善樓宇﹐清拆僭建物﹐以便在向保險公司商討保單內容時﹐取得較佳條件。業主若需要樓宇維修、清拆僭建等技術上的援助﹐可接觸有關的政府部門。此外﹐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得到七個專業團體派出會員﹐於中心內當值為市民提供免費初步專業意見和服務。有關業主可向該資源中心尋求資料及協助。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