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往來香港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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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天(星期五)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與澳門身份證明司及澳門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安排,經磋商後已達成協議。

澳門居民持現有的旅行證件前往香港的入境安排將維持不變。對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前往香港的入境安排如下 :

(一)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並持有者的澳門身份證已簽發滿兩年,因過境而在香港逗留的,可免簽證在香港逗留最多七天。

(二)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前往香港旅遊或探親者,可免簽證在香港逗留最多十四天。

《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的持有人,如前往香港的目的不是旅遊、探親,而是為了工作、就讀、家庭團聚等目的,又或有需要在香港逗留超過規定的期限,須先得到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批准。

該發言人補充:「港澳兩地的政府部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將繼續合作就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的出入境安排進行積極磋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