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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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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演辭全文: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和《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作出修訂,以推行為經驗不足的電單車司機而設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促進道路安全。

  從本港的交通意外數字顯示,在過去五年,電單車司機發生交通意外的比率,較私家車司機和輕型貨車司機高出很多。當中,經驗少於一年的電單車司機發生意外的比率大概是經驗豐富的司機的五倍。

  為了促進道路安全,降低電單車司機發生交通意外的比率,我們建議設立暫准駕駛執照制度,讓這些司機在較多限制,但亦是在較安全的駕駛環境中,汲取更多路面駕駛經驗,然後才領取正式駕駛執照。

  我們建議將暫准駕駛期訂為一年。有關司機在暫准期間須在電單車的前後展示「P」字牌,而且不准載客。此外,駕駛速度不可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而在有三條行車線或以上的快速公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最右線(快線)行車。

  電單車司機如在暫准駕駛期內觸犯交通條例,他們除了受到有關條例所定下的刑罰外,如罰款或監禁,其暫准駕駛執照會被吊銷或其暫准期被延長。另外,違例駕駛計分制度亦適用於他們。

  主席女士,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