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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領事關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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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領事關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領事關係條例草案》。

草案旨在提供一個較靈活的法律架構,使授予領館及其相關人士的特權及豁免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普通法制度,有關領事特權及豁免的國際權利及義務,尤其是對私人權利有影響的,均需通過本地立法而實施。現時,在香港落實領館及其相關人士的特權及豁免的主要法例為《領事關係條例》。

該條例所採用授予特權和豁免的方法是具體和指示性的。該條例第2(1)條訂明,條例附表1所列的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是將領事關係和領事特權及豁免的事宜編集成典的國際協議。該條例附件1所列的公約條文,屬一般給予在香港的領館的特權及豁免。

透過主權國之間的雙邊協議,領館可享有超過《維也納公約》所規定的特權及豁免。現時,條例第4(1)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根據中國與另一國家所訂立的雙邊協議而藉命令將該等增補特權及豁免授予該國在香港的領館。不過,該條例的現有架構只容許我們額外給予條例附表2列出的特權及豁免。這種規定在若干個案中引起技術和草擬上的問題,因為我們須給予某領館及其相關人士的某些增補特權及豁免,與附表2所列出的特權及豁免並不完全一致。

現提交的條例草案會提供一個較靈活的法律架構,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根據條例草案的有關授權條文發出命令,使領事特權及豁免,特別是增補特權及豁免,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條例草案將會廢除及取代現有的《領事關係條例》,而當局亦藉此機會更新現有條例中的部分條文。

這項條例草案使我們有關領館的特權及豁免的法律更趨合理及切合時宜,因而有助我們保持大量的外國代表駐港。因此,我謹請議員通過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