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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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重申,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強僱員的保障,規定如果在僱員減薪前,僱主曾承諾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發放的遣散費特惠款項便應按有關的工資水平來計算。但我要強調,條例草案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僱主必須在減薪前曾對僱員作出承諾,在這方面大家亦聽到政府亦已作出很大的讓步,將原本建議的書面承諾建議修正為包括口頭承諾。因為有承諾,基金才會在僱主無力償還債項時依照該承諾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

  我們反對鄭議員提出的建議修正案,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原因:

(一) 根據鄭議員的修正案,僱主並不需要曾給予僱員任何承諾,基金便自動以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這做法我們完全不能認同,亦違反了條例草案的基本原則。

(二) 鄭議員的修正案亦建議把條例草案中從減薪到僱傭終止的期限,從十二個月延長至二十四個月。我想強調,政府建議的安排,是經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詳細討論,並認同是適當的安排。事實上,把期限定得愈長,勞工處在核實申請人提出的證據時所遇到的困難將愈大。我們因此不同意把期限延長至二十四個月。

  剛才我亦已提醒議員,實際上法案委員會一共開了三次會議,詳細審議條例草案,而政府亦已全部接納法案委員會向政府提出的建議,包括一致的建議及部分委員提出的建議。而鄭議員提出的建議是在十一月四日法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上才提出的,修正案的條文根本未經法案委員會審議。

  基於上述理由,我謹促請各位委員反對鄭家富議員的修正動議。至於政府提出修正案的理由,我剛才在發言辭中已詳細解釋過。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