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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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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多謝《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和各委員對草案內容詳盡審議,更多謝議員支持這條草案。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期間,全體委員一致建議政府作進一步修訂,使到僱員如在緊接僱用合約終止前十二個月內曾被調整薪金超過一次,其後僱主無力償債,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在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時須採用僱主曾承諾的最高工資水平。此外,亦有部分委員建議,基金不應只承認僱主在減薪前作出的書面承諾,而應同時接受僱主曾作出的口頭承諾。我想首先回應這兩點。

  我們認同法案委員會一致通過的建議,僱員如在僱傭合約終止前十二個月內,遭減薪超過一次,而僱主曾承諾按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則在該僱主其後無力償債時,基金會採用僱主曾承諾的最高工資水平,以計算特惠款項。我想指出,條例草案已有明確規定,確保申請人有權獲得的遣散費,不會超過他在減薪前有權獲得的遣散費,以防止僱主串同僱員騙取較高的遣散費特惠款項。

  至於口頭承諾應否獲基金承認,法案委員會在三次會議中,曾有非常詳盡的討論;事實上,這亦是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最多爭議的一點。贊成基金應接受口頭承諾的委員認為,現時《僱傭條例》容許僱主和僱員訂立口頭僱傭合約和有關僱傭條件的協議,如基金不接納口頭承諾,即與《僱傭條例》的精神不符,而且,部分僱主亦可能由於各種理由只願意作出口頭承諾而不肯作出書面承諾。反對基金接受口頭承諾的委員則指出,口頭承諾難以核實,同時可能導致基金被濫用。

  因應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的要求,我們同意就基金應否承認口頭承諾,再次徵詢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在取得兩個委員會的同意後,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使基金可以接納僱主作出的口頭承諾。由於在修正後,基金將會接納僱主作出的口頭承諾,我們原前在條例草案中提出的過渡安排,容許僱主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兩個月內,以書面確認先前作出的口頭承諾,已經無需保留。

  主席女士,我會在稍後就上述兩項建議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有部分委員憂慮到草案對基金財政狀況的影響。我想指出,基金目前的財政狀況仍然穩健;截至本年十月底為止,基金的累積款項為五億一千二百六十萬元,應足以應付條例草案可能引致的額外開支。事實上,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的申請數目自本年第一季大幅上升後,在近兩季已回復到從前較穩定的水平。

  我現在想談談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建議。鄭議員建議,如僱員在公司破產前二十四個月內曾遭減薪,則基金可容許僱員選擇以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而無須理會僱主是否曾承諾按減薪前的工資水平計算遺散費。我們認為鄭議員的修正案建議,有違條例草案的基本精神,就是僱主必須在減薪前曾對僱員作出承諾,基金才會在僱主無力償還債項時依照該承諾計算遺散費特惠款項。我還想指出,法案委員會為了審議條例草案一共召開了三次會議,而鄭議員的建議是在十一月四日法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上才提出的,修正案的條文亦未經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政府反對鄭議員的建議修正案的理由,我已去信各議員闡述政府的立場。我打算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作詳細解釋。

  最後,我要強調,雖然目前經濟最困難的時候可能已過去,但減薪的個案仍有發生;因此,條例草案提供的保障僱員措施仍有實際需要。事實上,我們與法案委員會委員持同一意見,希望條例草案能盡快生效,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我呼籲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全委會修正案,並反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正。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