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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法律政策專員演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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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署理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今日(星期二)在香港美國商會午餐會的演辭全文:

Zinke先生、吳女士、各位傑出的美國商會會員、各位嘉賓:

普通法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美國採用同一傳統,就是兩地的法律制度都牢牢建基於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制度雖然始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其後卻傳遍世界各地,並植根於五大洲。

香港實施的普通法與美國實施的並非完全相同。事實上,普通法制度的優勝之處,便是能夠適應各司法管轄區的需要。雖然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普通法具體內容各有不同,但彼此都有一些主要的共通點。

普通法有甚麼主要特色?首先,很多基本法律原則演進成為由法官制定的法律,且繼續發展下去。這些原則源自英格蘭和威爾士兩地法官所作的裁決,現在卻由世界各地普通法區的法庭繼續發展。

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另一個特色,就是原則上法官制定的法律原則可由法例取代。現代社會無法例不行,所立的法例如與普通法原則牴觸,一般不會視作不恰當或對司法機構不尊重。舉例來說,稅制和發牌制度便顯然令普通法保證的自由受到入侵。

不過,除了由法官建立的具體法律原則之外,普通法制度還建基於我們所極之珍視的基本信念-法治精神、無罪假定、尊重人權等。任何擬動搖這些基本信念的行為都會遭遇到強大阻力,尤其來自法律專業界的阻力。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這些信念都訂明在憲法之內受到保障,使不會為一般法例所摒棄或削弱。

回歸前的香港

首先,讓我談一談香港回歸前推行上述原則的情況。回歸前,普通法憑藉《英國法律應用條例》適用於香港。不過,一般來說,如果本地法例或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另有規定,有關的普通法規則就不適用。我剛才提及的普通法基本信念,香港一向普遍遵守。不過,在1991年前,這些信念並未以任何形式確立,部分法律條文因此是與這些信念相違背。舉例來說,某些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必須就罪行的若干元素證明自己無罪。

這種情況在1991年6月因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制定而得以改善,而當時的殖民地憲制文件《英皇制誥》也作出修訂,禁止制定與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的法例。其後,香港法例被全面覆檢,使它們符合各項人權保證。

《基本法》

1997年6月30日後,《英皇制誥》和《英國法律應用條例》不再適用於香港。代之而起的,當然是《基本法》。《基本法》對香港實施普通法帶來甚麼影響?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從《基本法》第八條入手。第八條規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可以由立法機關作出修改。這項規定正反映我剛才提過的一般原則。不過,立法機關的修改權力是受到限制的。《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牴觸。"

這些規定如何有助維護本港的普通法制度?答案有兩方面。第一,普通法的許多基本信念,例如無罪推定、發表意見自由、結社自由和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等,均受《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確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因此,沒有法例可以以違反《公約》的方式限制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基本法》的很多條文保障了普通法其他基本信念和原則,包括—

* 獨立司法機關,以及法官任期獲得保障(第二條和第八十至九十三條)

* 依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第八十四條)

* 獨立刑事檢控機關(第六十三條)

* 就財產被依法徵用而得到補償的權利(第一百零五條)

* 可以在法院使用英文或中文(第九條)

法院顯然有權審理涉及《基本法》所給予的保證的案件。正如各位一定知道,在回歸後的數宗觸目案件中,訴訟人質疑某些法例、檢控行動和行政決定違反《基本法》,而這些訴訟人在其中一些案件中更由法院裁定得直。

符合《基本法》規定

在座各位也許正想到居港權的案件,這些案件於終審法院聆訊時,訴訟人在某些論點上勝訴,其後行政長官就此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許多人,包括吳靄儀議員,都批評此事的發展有損本港司法獨立和市民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相信各位都知道,政府並不認同這種批評。如果各位希望我再次解釋政府的立場,我很樂意這樣做。

不過,現在我只想說明事情的背景。政府一直強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一種例外的舉措用以處理一個極為特殊的問題-我們的人口可能在十年間增加四分一。我們一直重申,除非出現其他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政府不會再尋求釋法。

我也必須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有權解釋《基本法》的規定,而沒有權力解釋香港本身的法例,或本港法律制度所建基的普通法原則。相信曾經參與訴訟的人士都知道,極大部分訟案並不牽涉《基本法》釋義。如果你牽涉的案件確實與《基本法》釋義有關,交由終審法院審理而勝訴,這項得直的判決是不會被推翻的。終審法院保有終審權,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對《基本法》有不同解釋,也不會影響終審法院判你勝訴的決定。

轉變和延續

總結我今天的講話,我要指出,新憲法架構既是延續,也帶來轉變。我深信本港的普通法制度會繼續推行下去,但某些方面或會因實施《基本法》而受到影響。其實,批評政府的人是首先指稱某一項普通法原則在回歸後即不復存在的人。我所指的原則差不多所有普通法管轄區都有引用,那就是法例對政府或有關的主權國政府不具約束力,除非有明文規定或由於必然含意所示。政府之所以受到批評是因堅稱回歸後這種普通法原則仍然存在。

回歸初期,我們要接受延續和轉變,便難免會出現不少具爭議的問題。但正如我剛才所說,我本人深信本港的普通法制度是會繼續下去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