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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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修正《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附表10及11,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在條文中保留“皇家香港警隊”的稱號已不再合適,因此我提出修正案,將中文版的《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的詳題、第2條、第3(3) (a)條,以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條例》的第3(3)(a)、第5(a)及(c)條中“皇家香港警隊”的提述修改為“香港警務處”,以反映回歸後的正確名稱,並且相應刪去因此重複出現在附表10及附表11中“《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1119章)”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條例》(第1120章)”的提述。

  我懇請議員支持上述的修正建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