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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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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五)在「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較研討會」致辭全文:

陳主席、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各位嘉賓:

我很高興今天出席由「法律教育信託基金」籌辦的「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較」研討會,並擔任主禮嘉賓。這個研討會�懦陘F在內地和香港法律界卓有建樹的學者及專業人士,實在是一個增進兩地溝通及了解的好機會。

「法律教育信託基金」創立於1988年,宗旨是推廣內地與香港法律教育,培訓一群精通兩地法律的人才,為兩地法律界交流、溝通作橋樑,加深相互了解,推動「一國兩制」的實踐。

在過去十年,「法律教育信託基金」資助了內地一百多位法律學者及法律工作者到港作為期三個月到一年的專題研究或進修;贊助多位內地學者在內地及香港對香港法律制度進行專題研究;舉辦了二十多個研討會及講座,促進雙向交流;資助舉辦培訓內地法律工作者的培訓班,向他們介紹香港的法律及社會狀況,加深他們對香港制度的了解;出版了兩本論文集,分別介紹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制度及香港的公務員制度。

「法律教育信託基金」一直在默默耕耘,肩負�荓幫吨漲a及香港的法律界加深相互認識的工作,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促進內地與本港相互溝通,致力增進兩地對彼此的法律制度的認識是律政司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律政司今年的《施政報告》中的施政方針之一。我深信這種互相了解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基本法》內有很多條款涉及內地的運作,如果不明白和認識兩地的制度,根本就不能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也很容易造成誤解和實施的障礙。

長久以來,律政司透過「法律學習訪問團」與內地司法部安排進行互訪,通過訪問兩地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及其他有關部門,加深對彼此的法律制度及工作的認識。除互訪以外,律政司亦有舉辦介紹內地法律的研討會和短期的法律講習班,例如與上海復旦大學定期合辦短期「中國法律講習班」,以介紹內地法制及主要法律,如憲法、民法及刑法等為主,輔以有關政法機關的訪問。到目前為止,律政司已有一百多名政府律師參加了此項課程。

為了進一步深化兩地的相互了解和認識,律政司在今年先後落實了多個計劃,其中包括模擬法庭審訊演示和內地法律官員到港修業。

在今年初,律政司與北京大學和香港訟辯學會在北京舉辦了第一次的模擬法庭審訊演示,演示香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並就兩地刑事訴訟制度的特點作專題演講和討論。透過這次演示及研討會,雙方的法律界就兩地的刑事訴訟制度作出了深入和廣泛的交流,藉此「觀摩學習、取長補短」。

律政司已得到中山大學的同意,計劃在不久的將來在廣州舉辦第二次模擬法庭審訊演示,在廣州推動這一種交流的模式,就兩地不同的訴訟模式交換意見。

此外為加深內地法律工作者對普通法的認識,今年九月份,律政司安排了十一位來自內地不同機關及公營機構的法律工作人員到達香港,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修讀一個為期九個月的普通法文憑課程。完成課程後,律政司亦會安排他們到不同的政府法律部門或公營機構作為期約三個月的實習,從實務中了解香港法律制度的實施及運作。

我相信透過上述的交流活動,既可促進雙方的交流,加深對彼此法律制度的認識,更可鞏固彼此的合作關係,對內地和香港的長遠發展而言是有利的。

回歸以後,「一國兩制」的落實和《基本法》的實施令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發生了互動式的影響,因此除了加深彼此的了解以外,兩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實際上也有必要互相配合。

回歸以前,內地與香港的仲裁裁決是透過在一九五八年簽署的《紐約公約》相互執行的。回歸以後,這個做法不再適用。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在這個前提下,香港特區政府在今年六月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的備忘錄。這份備忘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兩個不同法律區域間的司法安排,其中的安排充分考慮到內地與香港不同法律制度的異同和實際情況。為了反映這份備忘錄的內容,我已在七月七日向立法會提交"仲裁(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正在審議階段,希望能在短期內獲得通過。

在此之前內地及香港也就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簽署了備忘錄及修訂有關的規章。這些備忘錄的簽署以及本地立法,正顯示出只有在相互配合的情況下,「一國兩制」才可以順利落實。

最後我想談一下十月下旬在終審法院審理的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的案件。事緣於去年元旦,兩名被告參與遊行時展示遭玷污的國旗和區旗。警方在勸喻不果下,將二人拘捕並首次引用上述兩條條例控告他們。原審裁判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庭則於今年初推翻原判,政府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政府的理據是國旗及區旗兩條條例的第七條並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旗是國家尊嚴的象徵,區旗則是一國兩制的表徵,為了維護國家尊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表達自由是合理和有例可援的:從澳洲和新西蘭等十多個國家都有制訂保護國旗的刑事法例可見一斑。而《公約》的第19條第3款亦訂明基於公共秩序及其他人的權利,個人表達言論自由在必要時須受到限制。

政府的另一個理據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三中所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而在港制訂和實施的,因此,特區有責任履行全國性法律的義務,這條文不可能違反《基本法》。

我提出國旗案,是希望說明《基本法》的實施為香港的憲制架構確立了一個新的藍圖,以推行「一國兩制」的原則,這其中涉及內地的法律制度及運作。在這個案件,我們向終審法院提交了一份美、加法院審理憲制訴訟時普遍使用的"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以闡釋回歸及主權的意義,以及國旗區旗的象徵含義等資料。案件不但說明了在國內法制下通過的《基本法》,是可以和本地的普通法銜接的,還說明了我們的法律制席不斷發展,並正邁向新台階。因此,在致力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同時,我深信加強兩地的溝通和對彼此的制度的認識和了解,將會對落實「一國兩制」和實施《基本法》帶來積極的作用。

這次的研討會將會探討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刑、商等不同範圍的法律的異同之處,我希望大家能熱烈參與討論,交換意見,增進彼此的了解,共同為國家和香港的法治建設而努力。

謝謝各位。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