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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庫務局局長就政府聘請顧問政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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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政府聘請顧問政策」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多謝吳亮星議員提出這動議,我理解議員非常關注政府聘請顧問的政策、程序、動機和物有所值等問題。我會就吳議員提出動議內的四個範疇,逐一回應。我亦會就各議員提出的意見作一綜合回應。由於有些議員剛才的發言除茞晴u用顧問公司外,亦提到聘請個人擔任顧問,我亦會就兩者作回應。但我希望澄清的是,我的發言並不包括房屋委員會、地下鐵路公司和機場管理局等法定機構。這些機構訂有它們自己認為適用的顧問公司聘用、遴選、監督、技術轉移等程序。

  首先,吳亮星議員建議不應聘請顧問承擔政府部門的職責。我可以在此向各議員確定,政府只會在極有限的情況下,才考慮聘請公司提供顧問服務。這有限情況大致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情況是當政府內並沒有所需的專門人才或合資格人員,能夠提供所需的服務。例如政府聘請財務顧問協助政府與和路迪士尼洽談主題公園的財務安排。

  第二種情況是在規定的時限內,無法把合資格人員騰出或調派提供有關服務。例如剛才何承天議員指出,政府聘請工程顧問協助管理公共工程的施工。

  第三種情況是有些工作政府認為由獨立的第三者、在學術界享有盛名的顧問或業內專門人才負責有關工作會較為適合。例如聘請顧問研究應否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

  所有政府單位在申請資源用以聘請公司提供顧問服務時,必須申明外聘顧問公司的詳情和理據,部門的申請更並須獲所屬決策局支持。有關項目如為一般管理顧問服務,須先交管理參議署審批,確定應否由管理參議署以內部資源進行。在政府開支預算內亦清楚列出聘用財務顧問的分目,和聘用一般管理顧問的分目。另外,每一份提交財務委員工務小組的文件也清楚列出估計顧用工程顧問的費用。

  建議聘用顧問的政府單位取得撥款後,仍須依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的規定聘請顧問公司。顧問服務價值如不超過130萬元,便可以由管制人員負責嚴格遵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採購;如超過130萬元,則顧問公司的遴選和委聘須經三個委員會之一批核。這三個委員會是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和中央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簡而言之,現行的聘請顧問政策,能讓政府即時吸納各種政府未能提供的專門人才。而按情況需要聘請顧問服務,亦有助維持一個精簡的公務員體制,達到「小政府」這個目標。

  至於議案內提到的第二點,即強化獎懲機制,使受聘顧問的工作表現受到實質和有效的監察。我完全認同這理念。事實上,政府已設有監察顧問公司工作和表現的制度。

  委聘顧問的政府單位負責監督顧問工作,剛才我提到的三個顧問遴選委員會,亦須負責制定指引和程序,以評估顧問公司的表現及其工作的成效。根據這些委員會所訂立的監察制度,委聘顧問的決策局或部門必須定期 - 可能是三個月或六個月 - 提交有關顧問公司的表現報告,另外亦須在顧問工作合約完成後提交一份總表現報告,以供有關遴選委員會研究。報告涵蓋的範圍,包括顧問公司人員的能力、工作質素、提供之建議和計劃的可行程度和成效、專業知識的運用,以及顧問服務的成效。

  我們的監察制度規定,委聘顧問的決策局或部門,就顧問公司表現有任何方面未能令人滿意時,須立即要求該顧問公司留意,並與該公司加強聯絡。顧問公司在接獲書面通知後,如表現仍持續欠佳,委聘的決策局或部門應在報告內把有關的工作表現記下,並詳細述明所採取的行動,以及顧問公司的回應。有關的決策局或部門也須考慮應否發出警告信,向顧問公司清楚表明,如果工作表現持續差劣,可終止顧問研究。更嚴厲的措施便是暫時或永久禁止該顧問公司競投新的政府顧問服務。由於顧問公司的聲譽主要繫於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質素,因此,獲劣評的顧問公司通常會迅速採取行動,糾正有關問題。

  最近三年,經三個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所批核的顧問服務中,政府因顧問公司表現差劣一共發出超過一百封警告信,並暫時禁止一間顧問公司競投其他的政府顧問服務。

  政府與顧問公司簽訂的協議並無包括任何獎賞機制,我們亦不覺得有需要設立這樣的機制。不過,如顧問公司的表現出色,我們亦會記錄在工作表現報告中。

  透過這些表現報告和監察制度,我們可以確保顧問服務的成本效益及顧問公司的服務質素。另外,我們亦制定一系列預防措施以確保政府的利益得到保障。這些措施包括在與顧問公司簽定的協議中訂定彌補政府損失的條款,以防顧問公司因疏忽或差劣表現引致政府受損。另一項措施就是顧問公司的服務收費通常是根據工作進度,分階段支付的,即只有在所完成工作和工作質素被評定為滿意後,委聘的決策局或部門才會付款予顧問公司。此外,與顧問公司簽訂的標準合約內亦包括一條避免潛在利益衝突的條款。還有就是我剛才提到,當顧問公司未能提供滿意的服務時,政府會終止有關合約。

  吳亮星議員議案內的第三項建議,是要求政府確保受聘顧問的專業技術能夠配合本地實際環境,達到衡工量值的最佳效果。政府完全同意這一點,衡工量值是我們一直力求達到的目標,亦是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之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必須確保能以最合理的價錢,取得符合質素和產品要求的顧問服務。

  我們在挑選顧問公司提供服務時,會考慮質素和價格兩方面。實際上,我們的投標程序列明參與政府顧問服務投標的顧問公司需提交兩份建議書,一份是關於質素方面的技術建議書,另一份是收費建議書,兩份建議書會密封在不同的信封內。技術建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顧問公司的經驗、能力和專業知識,以及建議的方法和處理手法。如果有關工作要求顧問公司必須熟悉本地情況,或須有在本地運作的經驗,這點也會列入評審準則內。委聘顧問的決策局或部門會根據預先訂定的評分準則,先行評估技術建議書,然後按得分排列技術投標的名次。只有那些經評定,在技術上達到所要求水平的投標書,才可獲得進一步考慮。這是要確保服務質素可予接受。當技術投標的名次評定後,有關決策局或部門才會開啟競投者提交的收費建議書,然後根據預先訂定的評審及比重準則,把收費建議書連同技術評估一併考慮,以確定中標之選。一般來說,收費的比重不會超過百分之四十。換句話說,在審核顧問公司的投標書時,最少過半的比重會放在技術的部份上。所以,議員可以安心,我們在遴選顧問公司時,肯定不是價低穸盛o的。這個把質素與價格合併評分的方法,能確保政府所採購的顧問服務具有最高的經濟效益。此外,由於遴選和聘用顧問公司是透過競爭性投標程序進行的,我們亦可以確保顧問費用與市場趨勢相若。

  在顧問工作進行期間,委聘的決策局或部門須負責監察其進展,與顧問公司保持密切聯絡,並就其建議是否適合本地環境等提出意見。負責的單位通常會為此而成立一個督導委員會。顧問公司必須就該督導委員會提出的質詢給予滿意的答覆,其建議方可定稿。

  吳亮星議員議案內提出的第四項建議,是促請政府當局在不違反有關的國際協議的大前提下,關注本地顧問行業的利益,並力爭在聘用外國顧問機構時達到技術轉移的目的。

  政府在採購顧問服務時,是會按具透明度、公開和公平的競爭程序,及透過向公眾負責和合乎經濟效益等原則進行。我們承諾為所有獲邀參與顧問公司遴選程序的顧問公司,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當我們確定有需要聘請顧問提供服務,並取得所需撥款後,便會邀請所有在有關服務領域中本地經b的顧問公司參與遴選。在批出政府顧問合約時,我們會一視同仁,不會基於有關顧問公司是本地或海外,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有所偏袒或歧視。我們會以最合乎經濟效益為準則,為有關工作選出最適合的顧問公司。

  雖然如此,我們了解到規模較小的顧問公司在人力資源上較難以與大型的顧問公司競爭。因此,我們現在會預先公布一些技術上較為簡單而又適合小型顧問公司參與的細規模工程項目清單,令小型的顧問公司可以預先步署有關的策略,善用其人力資源,競投政府工務工程的顧問合約。實施這項措施相信會有助小型顧問公司參與工務工程。而由於本地人成立的顧問公司規模一般均較細,所以實施了這項措施,本地人成立的顧問公司參與工務工程的機會相信應可以增加。除此之外,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們已盡量把工程或顧問合約的範圍縮窄,以防止財力雄厚的大公司壟斷市場。這些措施相信也有助規模均較細的公司參與競投,促進公平競爭。但正如剛才有議員提到,任何促進競爭的措施,都必須公平和公開,絕對不能有歧視海外公司或大公司的嫌疑。此外,所有的工程和建築項目的規劃和設計,或多或少均需要顧及本地的地理特質、交通情況、施工時的各種限制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固此,我們在評核顧問合約建議書時,並沒有忽視有關的本地經驗,更有適當的分數給予本地經驗這一項。本地經驗一般分為顧問公司的本地經驗,和公司內個別專業人員的本地經驗兩方面。為爭取需要本地經驗的合約,任何的顧問公司也一定要聘用一些本地的專業人士和具本地經驗的公司合作競投。通過這種做法,本地專業人士和本地顧問公司也可從過程中汲取海的經驗,掌握新科技。

  但我希望議員了解到,本地和非本地顧問公司並非一定可以清楚區分。我們不能單憑一家公司有外地名稱,便把該公司列作非本地公司,這是不恰當的。實際上,在香港執業的顧問公司中,有許多都可能源自海外,但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已有數十年。這些公司都領有本地商業牌照,而註冊主事人及僱員大部分都是本地人或居港已久的專業人士。這些顧問公司中,有許多甚至已委任本地的華人專業人士擔任極高級的職位。此外,當顧問公司的擁有權或合伙狀況因為商業合併及收購而有所改變,要區分本地和非本地公司,往往會變得更加困難,而且未必很有意義。

  政府非常同意把技術轉移給本地僱員是重要的。但要在顧問服務合約中,明文界定和載述所須轉移的技術和轉移方法,並非一定輕而易舉和切實可行。不過,在一些有關工程的顧問合約中,我們已把向本地僱員轉移技術這項規定,列為合約條件之一。其中一個近期的例子,是在為青馬管制區的鋼馱噉匱e跨度橋提供監督、維修保養及結構性安全監察技術支援服務的顧問合約中,訂明一些可達致技術轉移的有關要求。此外,在適當情況下,政府公務員在顧問服務期間會與顧問人員一起工作,這亦可達到轉移專業知識和汲取經驗的目的。管理顧問研究就是典型的例子,管理參議主任職系的人員通常會與顧問人員一工作,掌握所需的專業知識,並汲取經驗,以便日後遇有同類工作時,無須再聘請顧問。我們會繼續在適當情況下在政府合約中加入一些條款,以便把技術轉移。

  我簡述過有關聘請顧問公司的情況。至於政府以非標準條款及條件,聘請個人擔任顧問的情形,與聘請顧問公司大同小異。如有一些專門工作所要求的專業知識難以由公務員隊伍提供,或基於有關工作的性質和時間所限,任用公務員執行工作會不化算或不適合,決策局或部門或職系首長可以聘請個人顧問執行有關工作。例如,聘請個人顧問建議適當的策略和所需行動,以監察及處理香港海面紅潮的侵擾。此外,政府亦曾聘請學術界人士進行員工意見調查。倘受聘人士獲給予的最高薪酬,相當於或超過總薪級表第二十六點,有關單位可能須向公務員聽峏e員會徵詢意見。此外,倘聘用個人擔任相當於首長級而任期超過一年或可續約的顧問職位,必須經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通過及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在所有情況下,有關單位均須確定聘請非公務員進行顧問工作是有真正需要的。

  以個人身分按非公務員條款受聘的顧問,須根據合約條款接受委聘單位的直接監察和管理。這些條款亦規定,如工作表現及行為欠佳,服務會提早終止;如行為失當,顧問須接受紀律處分。合約如訂明會有酬金,顧問必須圓滿履行合約,而其工作表現在合約期間一直令人滿意才可獲發酬金。合約如因顧問表現或行為欠佳而終止,則酬金或其他應累算利益就會喪失。如顧問須提供特定的服務,有關單位亦會制訂方法和機制,確保有關服務符合規格,工作質素維持良好。

  如顧問以個人身分受聘,其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一般都不能較公務員優厚。此外,招聘這些顧問通常須依循既定的公務員招聘機制和程序,以物色具備所需專業知識的最適當人選。即使政府認為須採用其他安排,亦須堅守公開和公平的原則,這樣才可確保我們能物色到適當人選、把顧問薪酬維持在合理水平及達到衡工量值的目標。

  主席,由於吳亮星議員的議案所提出的四點建議已是政府聘請顧問政策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現階段無須進行全面檢討。不過,我們一向致力確保顧問服務在質素、成本效益和發揮技術轉移作用能力這幾方面,都得到妥善監管,我們會繼續朝茬o方向努力。我們亦會保持高度醒覺,確保現有政策和機制,在有需要時會作出適當的調整和改進。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