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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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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在議程內的議案,即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的決議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參與國際間在打擊嚴重罪案方面的合作。為此我們開展了一項計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建立一個在刑事事宜提供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網絡。這些協定可確保締約雙方相互提供對等協助,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國罪案方面的合作。至目前為止,我們已先後與八個國家簽署了有關的雙邊協定。它們包括澳大利亞、法國、新西蘭、英國、美利堅合眾國、意大利、南韓和瑞士。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條例”) 提供了所需的法定架構,使我們可以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方面提供協助,包括向証人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有關人士作供和沒收犯罪得益。

  根據條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了這條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命令,以落實我們與美利堅合眾國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署的雙邊協定。這條命令訂明提供協助的範圍和程序,並訂定條文,保障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的權利。這條命令與條例的規定實質上一致。不過,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在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各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必須對條例部分條文作出變通,以反映某個談判夥伴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個別協定的責任,這些變通是必需的。有關與美利堅合眾國所簽署的協定的變通已撮述於這條命令的附表內。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他成員對這條命令的仔細審議。

  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了協定的多個方面,包括有關可判處死刑的罪行的求助安排,以及協定條款訂明的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範圍,特別是有關一些涉及稅收、關稅等的罪行。我想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保證,這份協定的有關規定在兼顧多方面的需要下取得最佳的平衡,一方面既能確保美國和香港在執法方面有效合作,在另一方面就個人權益提供足夠保障。小組委員會對這協定的理解和支持,本人深表感謝。

  美利堅合眾國是我們在刑事司法和國際執法方面的主要伙伴。因此,制定這條《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使有關的雙邊協定得以生效是極為重要。我懇請議員批准制定這條命令。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