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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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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正條例草案附表5及附表15,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議員的文件內。

附表5《人事登記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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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在附表5的修正是廢除《人事登記規例》有關豁免前總督及其家屬須登記或申領身分證的條文。《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訂明,行政長官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他必須為永久性居民,經考慮過這項規定,我們認為上述豁免再無必要保留。

附表15《政府飛行服務隊(紀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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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5的修訂建議是把《政府飛行服務隊(紀律)規例》英文版的提述“Secretary of the Government Secretariat”(即“布政司署的司級公職人員”),適應化修改為“Director of Bureau”(即“政府總部的局長級公職人員”),以反映回歸後的正確職級名稱。

  我懇請議員支持修正建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