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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在聯合國人權公約審議會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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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一)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提交報告的會議上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各位尊敬的委員:

首先,我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委員會致意,多謝委員會在議事項目極為緊予M繁重的會期中,仍安排有關香港報告的審議會,讓我們能夠藉茬o個機會,向各位介紹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

相信委員會還記得,在香港回歸前,有很多人憂慮香港日後是否仍可以根據兩條公約提交報告,又或繼續派代表出席這個委員會的審議會。主席女士,我們的報告現已放在各位面前,而我和來自香港的其他同事今天也出席了審議會,介紹我們的報告和直接回答委員會的提問。我們可以提交報告和出席今天的審議會,都是因為聯合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作的特別安排。誠如委員會所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仍未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批准書。今天審議的這份報告,是香港特區政府經過廣泛諮詢非政府機構和廣大市民後才撰寫的。中央人民政府並無修改報告的片言隻字,這正好反映中央政府全面落實“一國兩制”,堅守不干預香港事務的承諾。

首先,我要向各位保證,香港市民仍充分享有各項人權、發表自由、新聞自由,以至我們一向視為應有的其他各種權利和自由。在以法治和意見及資訊自由交流為基礎的自由市場經濟下,我們這個開放、自由和百家爭鳴的社會,繼續欣欣向榮地發展。這是香港成功的關鍵,而我們的憲制性文件,亦即《基本法》,更有詳細條文保障上述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保證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除具體地訂明上述權利和義務外,更明確保證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各項規定,繼續有效。

任何人如果質疑我們致力促進香港作為一個自由和開放社會的承諾,只須看看今天有那麼多幹勁十足、反應敏銳和充滿熱誠的非政府機構代表出席這次審議會,便知道我們並非徒具虛言。他們給香港這個人人有權暢所欲言的文明社會,帶來了澎湃活力。我們一向堅定不移地維護該項權利,並且會持之以恆地這樣做。非政府機構在這類審議會中擔當茩垠n的角色,因為他們讓委員會得以聽取不同的意見和觀點。事實上,我們在制訂本身的報告時,也仔細地聽取了他們的意見。政府對各項問題的看法,與他們未必一致,但容許不同意見存在,正是文明社會的精義所在。

由於香港的報告所涉範圍甚廣,所以我建議集中討論其中的一兩項重大問題。據我所知,這些問題已由其他方面反映給委員會知道,內容涉及香港居留權方面的法律和相關的法治問題,以及與新聞自由有關的最新發展。

報告論述了居留權法例的立法歷史,以及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一月聆訊的上訴個案,該上訴案已於同月二十九日宣判。

終審法院的裁決,令可以獲得居留權的人數激增,這不但對香港有蚢篕琲獐v響,而且也足以令港人感到憂慮:除了對實際人數感到憂慮外,更擔心香港是否有能力吸收額外的永久居民。

我們估計,在十年內,終審法院的裁決可讓160萬名在內地出生的人士有資格來香港定居,令我們的人口增加26%。這個數字相當於要美國在短短十年間增加6,800萬人口,又或者要法國在同一期間增加1,500萬人口。

對我們來說,假如有這麼多人口突然湧入,要照顧他們在住屋、教育、醫療、交通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需要,政府便必須額外支出超過7,100億港元(相當於910億美元)。香港面積細小,兼且地勢崎嶇,填海是增加土地供應的主要方法。為了應付需要,我們便要在短短十年間增加等同三十年內供應的土地。為了支付這些費用,我們只好把原本準備用以改善香港現有680萬人口生活質素的計劃擱置。

一直以來,香港都有吸納內地移民。現時,香港已是全球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每平方公里土地有近6,000人。雖然如此,我們每年仍容許內地約54,000人來港定居,這個數字相當於歐洲一個小鎮的人口。我們能夠吸納這些新移民,是由於入境人數限額,一直維持在香港基礎設施能夠應付的水平,但我們認為,法院對該兩條《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實際上會使香港失去控制入境人數的機制,以致我們無法控制永久居民人數的增幅。

我們必須恢復原有的機制,但香港不能靠自己去恢復這個制度,因為終審法院的裁決與《基本法》的釋義有關,而《基本法》則是一項國家法律,。《基本法》已清楚訂明解釋或修改《基本法》的法定權力誰屬。《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所有,而修改權則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所有。從最終解釋權屬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所有這點,可見內地的憲制安排,一向都受大陸法系的傳統所影響。這情況跟比利時其實近似,比利時的立法機關有權通過解釋性的法律,以糾正或阻止法院的錯誤解釋。同樣,希臘的憲法第七十七條亦訂明:”法律的真確解釋權屬立法機關。”

總而言之,若要解決這問題,我們必須尋求人大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或修訂。至於解釋法律和修訂法律,兩者是有荌禰誘W的分別。釋法是以有關條文的真正立法原意為依據的,而修訂法律則更改了該立法原意。

在仔細研究過終審法院的裁決後,我們認為法院對《基本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條的理解,未必能反映該等條文的真正立法原意。我們對該立法原意的理解,是經過深入分析載錄該等條文和有關入境法例草擬過程的文件之後才得出的。基於這項分析,我們於是決定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該兩條條文。我們這次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為了澄清有關條文的真正立法原意,而不是更改該立法原意。

人大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頒布對《基本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條的解釋。這澄清了兩個問題。首先,根據第二十四條,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就是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必須已取得居留權,才可享有居留權。這即是說,父母其中一人必須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其次,根據第二十二條,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必須先取得內地主管部門的批准,才可進入香港定居。

有論者指出,決定把這個問題交由本身並非司法機關的人大常委會處理,就是違反法治。不過,我們深信,我們所採取的行動,完全符合法治,而一個真正開明社會的一切公民權利,就是建基於法治。一如以往,我們會繼續堅定不移地致力維護法治和貫徹法治所建基的原則。

另一些論者認為,釋法會削弱終審法院的地位,但我們認為,這個說法忽略了一個事實,就是釋法只是反映終審法院和人大常委會所各自擔當的角色,這兩個角色早已在《基本法》內清楚訂明。同樣,他們也不能說釋法會剝奪香港的法律權力,因為終審法院雖然有終審權,特區政府無論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機關,均沒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或修改權。

釋法也沒有削弱司法獨立。在採用普通法的地區,法官根據法律判案。而現在就是這樣。我們尋求解釋是一項特殊措施,以處理特殊情況;這個做法顯然得到廣大市民和香港立法機關大多數議員的支持。

讓我們清楚指出一點:政府絕對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無論是對入稟法院的內地人士,或被視為與該等訴訟有關的3,700名人士來說,政府由始至終m無意把適用於這些人士的裁決推翻。那些裁決依然有效。釋法只改變了日後處理居留權申請時所應採用的原則,這即是說,只有在釋法期間仍然未處理或是在釋法後提出的居留權申請,才受到影響。

此外,釋法權只涉及《基本法》本身,但不能應用於普通法原則或香港本身的法律條文上。

最近引起市民廣泛辯論的另一問題,是新聞自由和發表自由。兩者俱是自由社會的支柱之一,也是我們賴以繼續保障各項人權和自由的要素。從香港各界人士熱烈地公開辯論這個問題的事實,就足以證明我們致力維護這些自由的承諾,一點也沒有改變。主席女士,其實《基本法》已保證香港人可繼續享有這些自由。最近有論者關注到,這兩種重要的自由正受到威脅,但我們認為這個觀點理據不足。引起他們關注的,是一項有關設立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的建議。

首先,我想指出,有關在香港設立報業評議會的建議,並不是來自政府,而是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提出的。該項建議其實是載於小組委員會就如何規管傳媒侵擾他人私隱問題所發表的討論文件內;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由普通市民所組成。過去十年來,該小組委員會一直就私隱法例進行全面檢討,而發表上述討論文件只是檢討工作的一部分。一如其他有關私隱範疇的建議,小組委員會已把其初步建議送交關注此事的人士或組織(包括傳媒和政府)傳閱,請他們發表意見。該份文件只屬諮詢文件,而我們對這個問題一直都持著開放的態度。我們知道社會人士對這個敏感問題有不同的意見。待法改會發表其最後報告和建議後,我們會仔細加以研究,並會充分顧及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我們致力保障私隱權和新聞自由的承諾 - 香港現時所享有的新聞自由,可以稱得上是全亞洲最高的。

主席女士,我希望我的發言並沒有佔用你太多的時間,但我相信,重申我們對《基本法》所保證繼續有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支持,並就法治和新聞自由這兩個備受關注的課題作回應,是很重要的。我本人和我的同事定當盡力解答委員會的任何問題,包括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十月十五日發給我們的問題。假如我們未有顧及一些可能受關注的問題,我們會盡快作出補充。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