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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六)在1999兩性角色工作坊 "性暴力遠離我 - 保護我和孩子"致辭全文:
各位嘉賓:
你們好!我非常高興得到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邀請出席這次活動,並藉此機會就今日的研討題目“性暴力遠離我 - 保護我和孩子”發表一些意見。
兩性之間的矛盾及對女性的暴力行為,無論在東方或西方的社會都存在,似乎並沒有因為文化差異而有太大分別。這種現象的形成,是基於很多原因─例如女性一向的社會地位、男女之間的體力差距、男女對性行為的看法、男女對各自在婚姻關係中的角色定位、兩性經濟能力的差距等等。
性暴力罪行可大致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陌生人所犯的罪行,另一類是由家庭成員或親友、鄰居所犯的罪行。屬於第二類的罪行,一般所涉及的事情都較為複雜,而矛盾也更多。
性暴力罪行個案的舉報數字一向低於實際數字,而涉及對家庭成員中的兒童性侵犯個案舉報數字,相信也遠低於實際數字。
個別受害人對受到配偶性暴力侵犯所作出的反應,受很多因素影響,最普遍的便是希望一次的侵犯只是配偶一次失常行為,或者認為自己有不足或犯錯之處才會令配偶作出這樣的暴行。其次便是考慮到甚麼“家醜不出外傳”,或者舉報罪行後,婚姻便會破裂,又或者是考慮經濟問題,以及如何面對親友等種種因素。涉及兒童受到性侵犯的時候,考慮則更為複雜,最典型的顧慮可能是如果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判入獄,家庭的生計如何解決呢?
以上種種情況普遍存在,但目前還暫無任何單一有效的解決方法。主流的態度是希望通過不斷教育把反對性暴力的信息推廣,使施暴的人認識到行為不當,同時也令到受害人明白,性暴力罪行的發生並不是她們的錯,無需感到羞愧,應該加以舉報,這樣才能讓自己或子女脫離困境,不再受侵犯。當然,執法人員需要接受專業培訓,讓他們懂得小心處理並顧及受害人的感受,提供切實全面的服務,使到受害人得到更好的照顧。
我明白有些受害人會認為,政府所提供的支援及現有法律所提供的保護並不足夠。我記得早前在另一個場合,曾有一位受害人提到她的配偶經常掛在口邊的一句說話是「官府在遠,拳頭在近,我打死你,警察都未到!!」當然,對於一個目無法紀的人而言,任何法律都不易發揮阻嚇作用,而對於正在被他侵犯的人來說,法律當時實在也不可能提供即時的人身保護。不過,長遠及總體來說,立法阻嚇和懲罰性暴力罪行是必要的。立法可以發出強烈信息,表示社群及政府都不認同並會嚴正懲罰這種行為,以收阻嚇作用。立法也提供清晰指引和機制,讓執法人員能迅速有效地偵破這種行為。
對於個別受害人未能於有需要時得到即時保護,我感到痛心及遺憾,更覺到需要加倍努力,加強教育推廣反性暴力罪行的意識,並進一步改善有關法例對容易遭受侵犯的人士提供更好保護。
現行法律
香港的現行法律有一些是專門針對性罪行的。部分目的是阻止刑事罪行發生,部分則是定立行為及資訊尺度,以傳達不接受暴力行為的信息。
《刑事罪行條例》
條例經修訂後歸納了過往《保護婦女及少年條例》所涵蓋的性罪行及有關罪行,並且加重當中部分罪行的刑罰,尤其提高了與13至16歲女童亂倫的最高刑期,由7年增加至20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例針對包括殺人、襲擊、虐兒、強行帶走或禁錮他人、非法墮胎等罪行。
《家庭暴力條例》
條例旨在提供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保護。被騷擾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禁制另一方騷擾申請人和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或進入婚姻居所。
《擄藺M管養兒童條例》
這條例由1997年7月1 日起實施,旨在使1980年10月25日於海牙簽訂的《國際擄蘑鉞ㄔ薇々霅惜蓮龤n得以在香港特區施行。表面上,這條條例似乎與性暴力無關,但事實上很多婦女帶同兒童出走他方的誘因,極可能包括曾遭遇性暴力侵害。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電影檢查條例》
兩條條例都旨在管制內容屬於或含有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物品的發放和傳送。有色情成分的刊物、電影也在管制範圍內。有人認為這些管制涉及言論自由和藝術自主,但我們的社會確實需要取得平衡。很多色情物品的主題都環繞性暴力,而更不正確及不可以接受的,是把女性描繪為享受性暴力。有學者認為色情物品根本是反映對性及女性的一個極不健康心態。
我現在希望向大家介紹一下,政府針對性罪行已經提出的新條例草案。
政府於1998-99年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出了3條草案以對付性罪行。
《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禁制兒童色情物品,對任何製作、傳交或分發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或機構施以重罰。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過程中,很多時已經有兒童受害。成年人也會利用兒童色情物品,誘騙或誤導其他兒童,使他們誤以為物品內所描繪的行為是正常及可接受的,繼而參與或不反抗加諸於他們身上的同樣行為。當然,觀看兒童色情物品也可能引發一些從未干犯這種行為的成年人有一試的慾望。政府因此提出條例草案糾正這個問題。
《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宣傳牽涉兒童的性旅遊活動。
政府的立場是無論在香港或外地,都不應該鼓勵或方便成年人有機會與兒童進行非法性行為,而被發現進行這種非法行為的人應該加以重罰。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現行法例中,有一點可能被視為實施上對婦女不公平,那就是有關性罪行受害人證供的特定規則。這些規則稱為佐證規則。雖然佐證規則也適用於性罪行案件中的男受害人,但眾所周知,性罪行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數為女性。因此這規則的實施,可以說對女性影響較大。
何為佐證規則?從一個簡單的層面來講,就是單一證人所提出的證據不能就此被接納,需有其他獨立及趨於確定被告罪行的證據才可把被告定罪。
佐證規則以前適用於兒童、同案同謀及性罪行受害人所提出的證據,而現在就只適用於最後的一類案件。
這項適用於性罪行受害者的規則衍生於從前社會對女性的一些看法,例如女性會可能因 妒忌、悔意或被遺棄,而聲稱被性侵犯。也曾經有人提出,女性較為神經質或喜怒無常,因此所說的話可信性較低。甚至在近至1993年,仍然有一位澳洲雪梨的法官說:「女人在說“不好”的時候,她可能是在說“好”。」這是很明顯的偏見。性罪行投訴易,郤反駁難也被視為潛在危險。
政府認為該否接受證人所提供的證據為可信的證據,不該因案件的類別而有不同的尺度或規則,因此提出修訂《證據條例》,以廢除這種不同的對待。
正在考慮的構思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8年5月發出纏擾行為諮詢文件,諮詢是否要立例禁止這些行為。纏擾行為並不限於家庭或性暴力行為,婦女及她們的子女可能經常受到前配偶或現正分居的配偶所纏擾。這些纏擾行為可能最終導致性暴力行為,而就算不惡化到這一程度,也會對被纏擾人士構成壓力或傷害。
由於兒童受害人很多時難以清晰提供被性侵犯的日期、次數及每一次被侵犯的詳情,因此有一些個案,尤其是如果侵犯在很久之前發生,又或在一段較長時間內多次發生,根據目前的舉證規則,較難成功舉證,達成定罪。政府正在考慮是否應該修改法律,讓控方只要能證明被告於指定時間內曾三次或多過三次性侵犯一名兒童,便可以被判“持續性侵犯兒童”,而無需對每一次侵犯都提供詳盡舉證。
這提議尚在初步考慮階段,是否必要,是否可行,如何落實,仍有待研究。
結語
正如我先前提到,性暴力罪行的發生基於很多原因,並無任何單一辦法可以徹底消除。政府會逐步盡量處理這問題,成功與否,將有賴社會其他團體及機構的支持配合。
謝謝大家。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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