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於立法會會議上,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刪除條例草案附表1,以便把有關「總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而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段訂明,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例之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由於《基本法》有這項規定,我們最初的建議,凡提到「總督」根據主體法例任何條文獲授權制定附屬法例,有關「總督」的提述應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取代。不過,考慮到可能無法清楚界定部分文件是否屬於附屬法例,上述修訂或會引起一些難以解決的爭議。因此,我們建議不論是否涉及制定附屬法例,一律把關於「總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不過,當行政長官行使權力制定附屬法例時,附屬法例的標題應說明該法例是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段的規定,由行政長官經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制定。《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和《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已經同意採用這個方法。由於本條例草案早在採納這個方法之前已經提交立法會審議,我們現須提出上述修訂。

我亦動議修訂草案的附表4。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議員的文件內。

我提出修訂第1條,加入第1A及1B條,目的是以「特區」取代「政府」一詞。《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已同意,「官方」一詞就作為刑事訴訟中其中一方而言,應修改為「特區」而非「政府」,因為律政司在提出檢控上是獨立於特區政府,而不受其干預的。在1998年第25號條例中,我們曾把《裁判官條例》中用於上述情況的「官方」一詞修改為「政府」,因此現在須把有關字眼修正為「特區」。

我對附表4第1條提出的另一項修訂,是刪除「《裁判官條例》」等字,使有關主體條例的提述更加簡潔。

我對第5條提出的修訂,目的是把「法院」一詞改為「法庭」。由於我們已把「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這項修訂可確保有關的適應化修改貫徹一致。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於立法會會議上,三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1998年法律適應化(第五號)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