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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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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2、5至14,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在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時,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和政府曾就草案裡的保留條文作出討論。經討論後,政府同意修訂保留條文,將原文中文版的「中央人民政府」改為「中央」;而「中央」一詞的英文譯作

「Central Authorities」。修訂的目的,是要令條文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這項修訂已在今年四月十八日獲立法會正式通過。

  我們現在對《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附表的修訂建議,是跟隨上述修訂《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保留條文的做法。經修訂後,草案內的保留條文的措辭成為「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而英文本則採用「the 

right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