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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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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包括兩項主要建議。第一項建議,是對自願裁定服務,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徵收費用,及對強制裁定服務,取消服務的收費。第二項建議,將該條例賦予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

  讓我先簡介有關印花稅裁定服務的收費。在印花稅的裁定過程中,印花稅署署長會就一份文書是否可予徵收印花稅表示意見,以及如須徵收,則評定該文書可予徵收的款額。裁定分為兩類。強制裁定是為了保障政府稅收而對某類文書所進行的裁定;自願裁定則是由申請人主動要求進行的。現時,不論裁定服務是在強制或主動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稅務局都會徵收$20象徵式的費用。

  核數署署長於一九九五年年初完成有關裁定服務的帳目審查,並建議應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徵收裁定費用。經檢討後,我們認為強制裁定及自願裁定應加以明確的區分。由於強制裁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政府收入而進行,因此我們認為應毋須收費;只有自願裁定服務,才須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來釐訂收費。我們的建議已於一九九五年獲政府帳目委員會接納。因此,我們建議修訂印花稅條例,取消強制裁定服務的費用,並按1998-99年度的成本計算調整自願裁定服務的費用至$50。

  我們亦藉這次修訂條例的機會,將該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中,並不涉及主要政策考慮的部分,轉授財政司司長,以減輕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工作負擔。當然,任何由財政司司長行使這權力訂立的規例,仍須按摜常方式經立法會 「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建議本會通過本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