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運輸局局長: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講詞

******************

     以下是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一)出席立法會交通運輸事務/財經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時,就《地下鐵路條例草案》的內容及私有化計劃的發言全文:

主席:

引言

     本年三月三日發表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中,財政司司長公佈了政府把地下鐵路公司部份股權私有化的計劃。在過去數個月,政府和地下鐵路公司,以及政府的財務顧問緊密合作,務求盡早落實該項計劃。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巳於九月二十四日刊憲,我會於十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今天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各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及私有化計劃交換意見。

     首先,我會向各位介紹私有化計劃為香港社會及市民帶來的益處,同時回應部份議員及社會人士對私有化計劃主要的關注,包括地鐵票價釐定機制及專營權年期。俞局長稍後會向各位講解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對政府財政及香港金融市場的影響。地鐵公司主席蘇澤光先生亦會向各位簡介從公司的觀點私有化計劃的優點。

地鐵私有化的益處

     地鐵私有化計劃,將為本港社會帶來多項實益:

     (一) 私有化後,地鐵公司更能緊貼市場規律,對提昇服務效率質素,大有幫助。

     (二) 通過上市計劃,地鐵公司可獲得更多籌集資金的渠道,有助鐵路網絡的擴充及服務的改善。

     (三) 地鐵公司的公開招股計劃,提供了黃金機會讓廣大市民投資於一個質素優良,經營得法及具發展潛力的企業。

地鐵票價

(甲) 票價自主

     私有化計劃提出後,最廣為議員及輿論關注的課題是地鐵票價釐定機制。部份人士認為政府應該變更現行制度,改為由立法會或其他機關審批地鐵票價。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地鐵公司自一九七五年成立以來一直都是以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及享有票價自主權。而地鐵自一九七九年啟用以來,車費的每年平均加幅為7.5%,低於同期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增幅8.2%。

     在車費的調整幅度低於通脹的情況下,地鐵公司仍然能不斷提昇營運效益擴充網絡,改善服務質素。我們認為不應謬然改動這個行之有效的安排。

     其實立法會以往也就應否改變現行地鐵票價釐定機制深入研究和討論。近在一九九七年二月,立法局議員組成的一個考察團曾對海外的鐵路系統作出深入的實地研究。考察團報告書一槌定音,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意見,報告書指出:

     「由國會直接參與釐定票價過程,或擁有通過或否決票價調整的權力,並不普遍。」(3.10段)

     「並無證據顯示,由議會或政府主導的票價機制,能減少納稅人對路的補貼或減低車資。」(3.12段)

     政府仍然認為我們不應改變一個在過往二十年運作良好的機制。

(乙) 市場力量

     地鐵公司正面對來自其他運輸服務的激烈競爭。政府相信市場競爭才是調節地鐵票價最有效的機制。有論者認為地鐵票價比巴士高,顯示競爭機制無法產生作用。這點我不能苟同:

     (一) 粗略而言,地鐵比巴士票價約高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但乘客從而獲得的快捷、可靠及舒適的服務。票價的差異,反映了不同運輸工具的不同功能及效率。

     (二) 讓我以數字來說明市場競爭的力量。過去幾年,隨著新的道路落成,加上巴士服務改善,地鐵在整體運輸市場的佔有率由九六年的26.7%下調到九八年的25.7%。同期地鐵的過海市場佔有率由66.5%下調至61.9%.

     (三) 有議論認為地鐵已壟斷市場,故市場機制不能產生效力。同樣,數字可說明這說法遠離事實。地鐵網絡薱q港九,但就乘客數量而言,過去二十年都未超過九巴公司的乘客數目。壟斷市場的說法,不能成立。

(丙) 充份諮詢

     私有化後的地鐵公司,在調整票價前,必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這項安排,將被列入將來政府及地鐵公司簽訂的營運協議之內,從而確保地鐵公司在釐定票價時,能充份照顧公眾對票價的接受程度。

五十年專營權

     條例草案建議的專營權內容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 草案賦予新公司為期五十年的專營權,經營現有的地鐵網絡。

     (二) 假如地鐵公司日後獲批新的鐵路項目或作出超逾某水平的資本性投資,公司可向政府申請延續專營權五十年。

     我自報章得知部份社會人士認為五十年的專營權比政府批出的其他專營權更長,認為有商榷的必要。

     首先,我必須指出草案的建議並沒有超逾過去二十五年政府批出鐵路項目予地鐵的一藎答k。

     自地鐵通車以來,政府批地予地鐵公司興建新鐵時,如東涌線、機場鐵及將軍澳支線等的土地租約均為五十年。

     五十年年期是由於地鐵公司計算項目的內部回報率的基準期 (Base Period),是由鐵路運作起計為期四十年,另加上約十年左右的設計及建造期。

     政府的建議與外國私有化的造法吻合,一般而言,鐵路專營權的長短視乎經營者是否同時提供客運服務及鐵路基礎設施(如路軌、車站等)。如經營者只負責客車營運,資本性投資相對較少,專營權一般都在十年以下。如經營者需同時提供鐵路基礎設施,因而投放大量資源,則永久性的專營權亦極為普遍。由於地鐵公司須同時負責客運服務及營造鐵路設施,專營權必須提供足夠的回本期。我們認為提供五十年專營權及透明度高的延續機制是恰當的平衡。

     如果縮短地鐵的專營權,在不影響內部回報率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高票價。我深信市民及各位議員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

監管服務

     有部份社會人士擔心,一旦獲批五十年的專營權,地鐵公司便可能不思進取,從而導至服務質素下降。政府在條例草案內,已加設多項機制,保障市民的權益:

     首先,在政府將來與地鐵公司簽署的營運協議中,地鐵公司必須達到一系列嚴謹及客觀的服務水平。地鐵公司如不能夠維持這些服務水平,政府可運用條例草案的權力,對地鐵公司施加罰款、暫時中止專營權、甚至撤消專營權等處罰。這個極具透明度的新監管機制,肯定較現行的安排更為妥善,亦可有效保障市民能繼續享用質素優良的地鐵服務。

     其次,地鐵公司不能單靠增大投資,便期望可自動獲得延續專營權。政府在考慮地鐵公司的申請時,除了地鐵公司須新增投資額達到某一水平外,條例亦要求政府須同時考慮地鐵是否能提供適當及有效率的服務。

     第三,政府考慮地鐵的新增投資額時,不單祗考慮新的鐵路項目,其他中長期的改善服務的資本性投資,亦在考慮之列。這個做法可給予地鐵公司足夠原動力,投資於改善服務質素。

結論

     總括而言,地鐵公司過去二十年的優良業績,是建基於:

     (一) 按審慎的商業原則運作;

     (二) 票價自主;及

     (三) 釐定票價前充份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及充份諮詢立法會交通運輸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

     政府認為不應在私有化的過程中,改動這三項行之有效,令地鐵成功營運及市民獲益的重要因素。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