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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動議辯論(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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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鄺其志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多謝曾鈺成議員提出這個議案,使我們有機會討論公元二千年數位,或俗稱千年蟲的問題。我更多謝各位發言的議員,以及留在立法會會場的議員,雖然經過三日超過三十五小時的會議辯論,也很踴躍參與這會議。隨著公元二千年日漸迫近,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已進入如火如荼的階段。有意見認為由於可能受到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影響的電腦設施和內置系統品類及數目繁多,而所造成的影響又視乎系統不同的設計而有差異,加上解決問題的限期不容有變,因此,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將可能引致大量法律爭端。其實會否出現這個情況,與各界進行的修正工作是否全面及是否已制訂完備的應變計劃有莫大關係。要是這兩方面的預備工夫做得足夠,我們相信很多法律訴訟是可以避免的。

以香港的實際準備情況來看,無論政府及重要服務供應商,都下了大量功夫處理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政府亦已不斷敦促工商機構及普羅市民大眾作好防範。

整體策略

在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方面,政府一直採取審慎認真的態度。為協調全港各方進行的修正及應變工作,政府於去年初成立了一個高層跨部門督導委員會,密切監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的有關工作進度,並且透過宣傳工作,提高市民對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認知,務求社會整體能順利及有秩序地過渡至公元二千年。而我們的工作亦一直不斷有向立法會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委員會匯報進度。我們很高興知道香港各界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在國際間獲得認同。

香港整體的工作進度

根據由300間國際主要財經機構組成的Global 2000 Coordinating Group(我姑且譯為全球二千年協調小組)的最新評估顯示,香港的整體準備情況是全球四十八個受評估的國家或城市當中最令人滿意的三個地方的其中一個,而這三個地方並不包括美國。評審工作全面地考慮了每個地方的七個重要界別(即金融服務、結算及交收、電訊服務、公共運輸、能源供應、水務以及政府服務)在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度,由此而作出的評審結果是相當客觀和可靠的。當然,我們不應該因此而自滿。

應變計劃

由於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可能牽涉的範圍廣泛,個別機構即使已完成修正工作,仍需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以應付一些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所引發而又未能預見的系統故障。應變計劃有助把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可能引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從而避免由於未有妥善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出現法律爭端。

簡單來說,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應變計劃可分四個不同層次:

- 最基層的是為個別重要系統制訂的應變計劃。以政府為例,我們已為個別未能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妥當的重要系統訂下應變計劃。

- 第二層的應變計劃是指為個別部門或機構制訂的整體應變計劃。就政府內部而言,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已於本年五月向所有政府部門發出如何制訂這類應變計劃的指引,並要求各部門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制訂這類應變計劃。各決策局亦已要求其轄下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訂立全面應變計劃,以確保這些機構能於關鍵日子繼續提供必需的服務。

- 第三層的應變計劃是界別性的應變計劃,目的是要確保在同一界別內的機構能互相協調運作,即使個別機構受到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影響,有關界別的整體運作及所提供的必需服務仍能盡量維持正常。以財經界為例,財經事務局正與財經界的規管機構合作制訂一套涵蓋整個界別的應變計劃,該計劃將於本年九月完成。

- 最後一層的應變計劃是全港性的應變計劃。二千年數位問題督導委員會下設的應變計劃工作小組現正在現有的災難性應變計劃的基礎上,制訂全港性應變措施。整體的應變計劃應可於九月制訂妥當,我們會向立法會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委員會匯報進度,亦會在適當時間公布有關的安排。

宣傳和教育工作

香港如要順利過渡至公元二千年,不能單靠政府及個別的重要服務供應商,其它機構以至市民亦要積極採取預防措施。所謂「預防勝於治療」,事前做好準備,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辦法,遠勝於在出現事故後始行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自去年四月成立以來,已進行大量的宣傳及推廣活動,以加深市民對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認識。有關的宣傳及推廣活動包括-

- 透過政府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所設的專題網站,發布有關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資料,包括該問題可能導致的法律訴訟問題和相關的網頁,使到市民大眾了解他們的法律責任和權利;

- 我們透過多種不同途徑派發超過一百三十萬份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檢查指南,向市民介紹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對一般家居電器、辦公室及工廠器材,以及樓宇管理系統及設備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就如何處理不符合二千年數位標準的系統及器材提供指引;

- 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透過該會的《選擇》月刊向市民介紹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問題,包括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對消費者可能帶來的影響、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以及如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導致損失時,有哪些索償途徑等;

- 為協助中小型企業訂立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及了解訂立應變計劃的重要性,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已於本年五月至七月期間舉行了一連串工作坊及研討會。該局最近亦特別為中小型企業編製了一套訂立應變計劃的指引,供各界企業參考。

由現在直至二零零零年,我們將會進一步加強宣傳推廣工作,使到市民正確認識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及這問題可能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我們亦會積極鼓勵及協助社會上各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公布他們的準備情況,從而減低市民大眾的疑慮。現正籌備的活動包括-

- 香港電台於最近拍攝的一輯名為"飛越2000"的電視節目,詳盡介紹了各提供重要服務機構就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準備情況。我們現正將該節目剪輯成錄影帶,在全港公共屋h商場、老人宿舍及社會服務中心等地方播放,以收宣傳之效;

- 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合作,於本年八月籌辦大型研討會,介紹社會各行各業的準備情況。

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所引致的法律問題

曾鈺成議員的原動議提到政府應研究是否需要立法規定與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有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是以審謹的態度考慮這問題。我們必須明瞭由於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可能引起的商業糾紛,原則上和其他商業交易上可能引起的糾紛是大同小異的。楊耀忠議員剛才所舉美國的一個案例,剛剛就可以顯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訴訟是可以以一般商業法來處理妥當的。要以法例特別規定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可能引致更多不明朗因素。舉例來說,我們得考慮如何界定那些問題是直接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所引起的;那些是"合理預防措施",以決定某些人應否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負上法律上的責任;我們亦需要界定誰人應該負責;何種行為才算是違反該條新法例的規定?刑罰應如何訂定?應否有保護性條文防止法例被人濫用?要詳細研究這些問題及以法律條文清鄐峏確地表達這些概念,需費很長的時間,而非在短期內能夠找到答案。對於解決近在眉睫的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於事無補。而在研究立法期間,為了等待法律問題的澄清和定案,個別機構在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方面極有可能由原來較積極的態度改為趨向持保留態度。而正如田北俊議員剛才所說,法律上的不明朗更加可能阻嚇了一部分電腦服務公司為其他機構進行的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修正工作。這樣會拖慢原來的修正工作進度,並可能令個別機構不願意透露其修正工作的進展,這些發展有違政府一貫以來鼓勵各界盡快修正資訊系統及披露其修正進度。此外,在屆公元二千年前的有限時間內倉卒立法,對如何處理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極可能增加了法律上不明朗的因素。綜合上述的因素,我們不認為需要就此另外立法。這個結論與世界各地絕大多數政府的結論是一致的。

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引致的民事訴訟,正如我剛才說,基本上與普通民事訴訟一樣,應按一般的法律程序處理,合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要視乎合約內容及有關法律條文(例如《貨品售賣條例》及《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而定。其實,對消費者而言,他們根本上是不需理會其損失是否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引起的,更重要的是受損的消費者可以根據他和供應商的合約,或根據有關的法例作為理據去追討賠償。

至於原動議建議政府考慮另設審裁處以處理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引致的小額索償訴訟的建議,我們認為並無這個需要。因電腦故障而引致的糾紛,涉及的成因可以十分複雜,問題是否真的因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而產生,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並不容易界定。所以,很難以明確及清堛漯k律條文,規定何種電腦故障問題應轉介特別成立的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審裁處處理。其實,在現有的機制下,受損的消費者已可以透過以下各種途徑索償:

- 損失不超過$15,000的案件,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 損失超過$15,000,但不高於$120,000的案件,可透過地方法院追討。

- 損失超過$120,000,可透過高等法院追討。

當然,除透過法律訴訟方式外,雙方還可以透過調停、協商或仲裁方法解決糾紛。以這些方法去解決法律問題是值得鼓勵的。

此外,如我開始時說,香港在電腦公元二千年修正工作方面的整體進度可以說是不錯的。在現階段設立特別的審裁處實在是言之過早。假如真的出現大量有關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訴訟,政府會視乎需要,彈性增加司法機構人手。增聘臨時法官及加開法庭,所需的籌備時間並不太長。

另外,原動議建議政府應考慮鼓勵和協助市民以調解及仲裁方式,處理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引起的法律爭端。大家都理解到透過法律訴訟去解決法律爭端,通常花費不菲,而且可能會花相當長時間始能完成整個訴訟程序。對於需要迫切解決的法律爭端,大可採用其他較便捷的方法(例如調停及仲裁)處理。我剛才亦說過,這些方法是值得鼓勵的。但究竟最終應採取哪種途徑解決法律糾紛,應由合約雙方自由選擇和決定,由政府介入或就此作出法律上的規定並不合適。

總括來說,我們認為原動議的立論,即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可能引大量的法律訴訟,並不能真確反映香港的整體準備情況,而該動議建議的一些預防及解決辦法,或並無需要,又或難以付諸實行,不單不能協助解決由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所可能引起的一些法律爭端,更可能因為倉卒立法而引一些不明朗因素,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要徹底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並不能單靠政府或個別機構,而是要整個社會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目標。香港在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上已取得一定成績,政府會在這個良好基礎上,採取有效的預防及應變措施,並加L宣傳和教育工作,務求香港整體能順利過渡公元二千年。我懇請各議員反對曾鈺成議員的原動議,支持單仲偕議員的修訂動議。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