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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嶺南大學條例草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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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五)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嶺南大學條例草案》時致辭(一):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9、12、14、16、17、23、37及38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議員的文件內。修正案的內容可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修正第9、12及23條,目的是將嶺南大學諮議會和校董會中由合資格教職員互選產生的成員數目,分別增加一名;而為了不影響諮議會和校董會的整體成員數目,原建議分別在這兩個組織中由大學教授及講座教授互選產生的1名成員席位,將予取消。這些修正是應嶺南學院校董會的建議而提出。

  第二部分是將第14、16、17及38條作技術性修正,目的是為了改善草案中文本中的某些用詞及使第38條的文意更清晰。

  第三部分是有關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相應修訂。本條例草案對《立法會條例》作出了相應的修訂,而被修訂部份的條次已被剛通過的《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改動。為在本條例草案作出相應的修正,第37條將予刪除,而我稍後會動議加入新訂的第40條,以取代第37條。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