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稿)

**********************

  以下為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聽過這麼多議員這麼精彩的辯論,令我深信政府現在提出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定在五十毫克其實是非常非常非常寬大的建議。血液含量零毫克都有這少少的興奮,我們定在五十毫克,你的興奮量有多高多大呢!所以其實我們是很寬大的。

  首先我向劉健儀議員和加入法案委員會的各位議員致謝。他們積極參與,不辭勞苦,仔細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實在貢獻良多。

  本條例草案涉及三個課題,主要目的是︰

(一) 收緊有關司機血液、尿液和呼氣中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修改有關的抽取樣本程序,以改善目前的運作效率;

(二) 把接載學童的私家小巴納入現行客運營業證計劃的規管範圍;以及

(三) 訂明營辦商根據停車收費錶管理協議或驗車中心管理協議為政府而籌集或收受的款項,並不屬於政府的一般收入。

  在法案委員會進行辯論時,我們就學校私家小巴和管理協議所訂酬金而提出的擬議修訂項目,獲得委員一致支持。我重申,政府會檢討私家學童小巴牌照的費用。我們希望能盡快完成這項檢討。委員會研究這項法案期間,除了我剛才提及的幾個項目得到一致支持之外,委員對於應否收緊有關酒後駕駛的標準,則意見較為分歧。讓我詳細一點就這個課題講解一下,以及回應議員剛才提出的問題。

  現行的酒後駕駛法例,以及每一百毫升血液可含八十毫克酒精的法定限度,是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制定的。當時政府承諾,在有關法例實施一段時間後,會檢討其成效。我們已在去年完成檢討工作,所得的結論是自有關法例實施以來,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已有一定成效,當然仍未完全收到應有的效果。但我們仍有需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收緊。讓我扼要重申政府的建議︰

  第一,雖然法例在減少夜間的交通意外方面,確有成效,但與鄰近的亞洲國家相比,本港司機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意外的死亡率仍然偏高。

  第二,酒後駕駛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剛才議員亦提及我們所提供的數字。在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間,共有七十七人在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中喪生,其中三十九人證實是曾經喝酒的司機。其餘三十八名死者當中,六名是並無喝酒的司機,另外十九人和十三人分別是並無喝酒的乘客和行人。這即是說,在這類交通意外中喪生的醉酒司機和沒有喝酒的無辜受害人,比例是一比一。

  第三,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五十毫克是世界醫學聯會和歐洲委員會所贊同的標準。一九九五年,當我們提出《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以推行酒後駕駛法例的時候,香港醫學會當時發出一則新聞稿,大力支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定為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毫克的酒精。該會亦指出,研究證實酒精影響中樞神經系統,令人感覺遲鈍,反應緩慢,及察覺危險的能力受損。

  第四,外國的研究結果已經證實,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八十毫克收緊至五十毫克,與減少交通意外和車禍的死亡人數,確有密切的關係。基於這些證據,政府有充分理由相信,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為五十毫克,會有助於進一步減少本港在夜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以及與喝酒有關的交通意外。

  第五,有多個職業司機協會已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議。這些組織當然希望其會員在駕車時保持最高專業水準。職業司機長時間在道路上行車,理當關注酒後駕駛這種危險的行為對他們本身以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

  很多議員指出,現今在香港的社交場合中,人們喝一、兩杯酒實屬無可避免;因此這項收緊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建議,定會帶來不便和影響市民的社交生活。我們充分了解在實施上述建議之後,曾經喝酒的人士由於不可駕車,在交通方面便須另作安排,因而可能造成少許不便。不過,與這類不便相比,所有奉公守法的道路使用者都可獲得較大保障,「利」實在遠多於「弊」。況且,本港實在不乏舒適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務,喝了酒的人士大可以隨意選用合適的交通工具。我希望各位議員明白,我們並不是建議禁止市民喝酒,而是要求他們不要在酒後駕車。我亦相信吃過醉雞醉鴨不應該導致超額的,所以周梁淑怡議員不用擔心售賣雞鴨行業的生意受這建議影響。

  主席,政府建議收緊有關標準,當中要傳達的信息很簡單,但卻非常重要;那就是不要在酒後駕駛。盡量確保道路安全,是我們的責任。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本條例草案,以免有更多人因不智的酒後駕駛行為而喪失寶貴的生命。

  主席,我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一些修訂本條例草案的建議,當中主要為技術性的修改,包括:

(一) 更改有關酒後駕駛和學校私家小巴的法例修訂項目的生效日期。我們必須延遲有關的生效日期,原因是完成本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所需的時間,較原先所預計的為多;

(二) 由於上述法例會延遲生效,我們必須相應修訂關於把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過渡期;

(三) 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作出一項修訂,清楚訂明警務處處長就指定某處地方或某部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而發出的通告,並不屬於附屬法例。

  主席,如果你容許的話,我想解釋一下政府官員所採用的游說方式。其實,我們所採用的游說方式是基於香港一貫成功的原則——積極不干預。這是我們一貫的游說手法。我相信今日除了張文光議員投訴或不讚賞我們的同事的貼身服務之外,我相信你不應該收到有投訴表示運輸局局長借酒行兇,挾持議員不讓他們投票。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