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應課稅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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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根據第4(2)條容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的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

  決議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附表1,豁免在本港的抵港區售賣予抵港旅客的某些數量的應課稅酒類及煙草的稅款。決議旨在實施容許售賣免稅品予抵港旅客的建議。現在讓我概要解釋有關決議的背景。

  現時,《應課稅品條例》訂明,由任何船舶、飛機、鐵路列車或車輛的乘客為自用而進口本港的某些數量的應課稅品可獲豁免繳付稅款。但是,由於有關的豁免數量並不適用於在抵港區購買的應課稅品,因此,我們並不容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予抵港旅客。

  我們估計,每年約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抵港旅客攜帶貨值約12億元的免稅品入境。由於現時我們不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因此這些貨品全部是購自香港以外的地方。最近,鑑於九廣鐵路公司和機場管理局的要求,我們就應否將現時已給予抵港旅客的免稅品數量擴展至該些旅客在抵港區購買的貨品的建議作出考慮。

  我們相信,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主要會取代在海外的商店購買同類物品的購物活動。由於我們不會調整入境免稅品的數量和限制,因此,我們認為建議應不會影響稅收。建議亦會增加零售、批發及進出口活動引致增值或增加收入,因而會為香港經濟帶來益處。假設由海外帶進本港總值12億元的免稅品中,有三成的免稅品是會轉到在抵港特許經營購買,我們估計該些購買活動會直接令零售、批發及進出口貿易每年約有8千萬元的增值。

  此外,建議主要吸引本來會在抵港前購買免稅品的人士,它對在本港已完稅貨品的銷售,應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再者,提供免稅優惠是一項國際慣例,香港應在這方面保持其競爭力。

  我們注意到,實施有關建議需對兩項重要的運作安排作出考慮,即在羅湖火車站的人流控制,尤其是在繁忙時間,及可能出現攜帶過量免稅品的情況。就人流控制方面,有關的政府部門會與個別的經營者討論及訂定適當的安排,以實行在抵港區售買免稅品的建議,並會就旺季作出特別安排。我們旨在制訂一項安排,既可把對抵港區旅客流量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又不會令海關及入境管制鬆懈。就攜帶過量免稅品方面,海關會更頻密檢查旅客及機場和鐵路工作人員的行李。在這方面涉及的資源應不會太多,並會由海關承擔。

  在制訂管制措施的情況下,再考慮到我剛才提及的因素,及建議可為香港的經濟帶來的益處,我們認為應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