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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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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工務局局長李承仕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4第1,5,12及22各條,附表10第12條及附表11至15的第1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政府現建議不論是否涉及制定附屬法規與否,對"總督"的提述一律改為"行政長官"。

  政府亦建議在草案的「保留條文」內以「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取代原本建議的「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這項建議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III第10項的文本而作出的。

  多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