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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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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就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十條與勞資關係、職業訓練、僱員再培訓、僱傭條件以及僱員補償等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要的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

  這十條條例內的部分提述,例如“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和“官方”,均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適當修改。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指出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牴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我們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不應仍然保留這些用語。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文本修訂。

  建議的修改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大部分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生效。至於尚未實施的條文,其適應化修改會在有關條文實施之日生效。

  如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閱讀有關法例的人士便無須經常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我促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本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