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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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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1條與執法部隊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

  11條條例內的部分用語,例如提述“總督” 、 “官方” 和“殖民地規例”等,均與《基本法》有所牴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適當的修改。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就如何詮釋這些提述作出規定,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提述,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修訂。

  條例草案就11條條例作出的修訂,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這些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生效。

  條例草案使我們在閱讀條例時,省卻了須經常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麻煩,希望議員予以支持。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