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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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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二十四條與私人及宗教團體有關的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條例的條文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與《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列明了一些原則,適用於解釋若干不符合《基本法》或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用語,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必須提出本條例草案,以修訂有關用語。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主要是用語上的更改,例如 "立法局" 的提述會改為 "立法會"。草案中,任何涉及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的條文,將會修訂為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此修訂建議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中,所列出的文本而作出的。

正如其他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一樣,本條例草案中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規限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可省卻了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需要,我懇請議員支持。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