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八條關於家庭、兒童或歧視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的若干提述作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提述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與《釋義及通則條例》已為若干與《基本法》不符或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詞句列明解釋的原則,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詞句,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必須提出本條例草案,以修訂有關詞句。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例如對 "本殖民地" 的提述現以 "香港" 代替。

其他建議的修訂包括廢除《領養規則》的第2條第3款。該款令若干表格的英文本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本。本條例草案也建議廢除《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條中對 "英國成文法則" 的提述。

正如其他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一樣,本條例草案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在與《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規限無牴觸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這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可省卻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工作。我懇請議員支持。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