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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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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對三項現行條例中的若干用語作出修改。這些條例分別為《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及《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我們已在《香港回歸條例》中,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附表8,當中訂定了多項詮釋香港在回歸後繼續沿用的法例的原則,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然而,我們仍然認為,在回歸後,香港的法律不應繼續保留與《基本法》不符的用語。因此,我們制定本條例草案,對這類用語作出需要的修改。

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這安排並不抵觸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

主席,這項條例草案除了使以上三項條例符合《基本法》,並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之外,還可省卻了將這些條例與《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相互參照的需要。我謹請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