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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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七條與交通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要的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

  儘管《香港回歸條例》與《釋義及通則條例》已經明確規定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牴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用語是不適當的。因此,我們有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對個別法例作必要的詞句修訂。建議的修訂均屬於文本用語上的更改,例如,凡提述「總督」及「立法局」處,分別以「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替代。

  正如其他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中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如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閱讀有關法例的人仕便無須經常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我促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本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