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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條例草案》動議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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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鄺其志動議二讀《電子交易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電子貿易

  一般而言,電子貿易包括商戶與商戶之間的電子交易及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零售電子交易。根據業界估計,全球電子貿易的總值到二零零二年將會增至每年超逾4,000億美元,增長率預計是全球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的40倍。故電子貿易被廣泛視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發展電子貿易可以大大提高生產力和效率,從而加強整體經濟的競爭能力。世界各地,正大力推動發展電子貿易。為了令我們在資訊世界能夠有效地與現正積極發展電子商業的貿易伙伴聯繫,並保持和增強香港的競爭能力,我們必須同樣地大力推動和促進電子貿易的發展。

  電子貿易在香港正處於起步階段,蓄勢待發。為推動電子貿易在香港蓬勃發展,政府會致力諦造一個有利的環境,鼓勵各界人士接納及廣泛使用電子貿易,並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公眾對電子交易是否有明確依據及是否安全穩妥的疑慮。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草擬《電子交易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一個清晰的法律架構,使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獲得等同書面紀錄及簽署的法律地位,並且為核證機關的運作訂定妥當的架構,以確保電子交易可在穩妥可靠的環境下進行。

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

  為給予電子交易中使用的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等同書面紀錄及簽署的法律地位,草案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例委員會的電子貿易標準法例》,建議訂立下列規定:

- 凡法律規則規定或准許以書面形式提供資料,則提交電子紀錄亦屬符合規定;

- 凡法律規則要求保留資料,或以原狀出示或保留資料,則以電子紀錄方式保留或出示有關資料亦屬符合規定;

- 凡法律規則要求作出簽署,則使用數碼簽署亦屬符合規定;

- 不得純粹因為有關合約是以電子紀錄方式訂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及

- 不得純粹因為有關紀錄屬電子紀錄而不准用作呈堂證據。

豁免

  雖然我們的政策目標是鼓勵廣泛採用電子交易,但我們亦明白到某些類別的交易或程序,由於其性質莊嚴、重要、複雜,又或由於其他因素,目前比較適宜沿用傳統方式進行。因此,草案建議豁免某些文件類別,令它們不受草案有關條文的影響。 這些文件類別包括遺囑、信托、法定聲明、誓章、授權書、法庭命令、手令、匯票、有關土地或樓宇交易的文件或文書等。 此外,司法程序亦會獲得豁免,不受草案有關條文影響。將來待法庭及審裁處確定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亦接受電子資訊時,負責制定法庭規則的主管當局可撤銷有關豁免。

  顧及到個別政府部門基於運作上的考慮、技術原因或其他理由,可能暫時未能就某些法律規則接受電子資訊,因此我們在草案中建議設立機制,藉附屬法例豁免指定的法律規則,使這些法律規則不受草案內有關條文的影響。但有關部門將會不時作出檢討,考慮在適當時間撤銷豁免。此外,假如個別部門在某些法律規則下可接受電子資訊,他們亦可能只能夠處理以指定形式擬備及使用指定的軟件種類提交的電子資訊。為了顧及這些情況,草案亦建議設立機制,即使部門在某些法律規則下接受電子資訊,仍可視乎需要而規定這些電子資訊必須按指定的規格及程序提交。

核證機關

  為提供一個穩妥可靠的環境供進行電子交易,政府將會透過成立核證機關,建立一個本地的公開密碼匙基礎建設,令個人及商戶在進行電子交易時,均可利用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數碼證書和透過使用數碼簽署及公開/私人密碼匙加密科技,以確定交易另一方的身分、核實所接收的訊息是否真確、確保交換的電子訊息完整無缺和資料不會外洩,以及保障在進行電子交易後雙方必須確認曾進行交易。

自願認可制度

  為了鼓勵核證服務可以盡量因應市場需求而發展,我們不建議設立強制性發牌制度來規管核證機關。但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草案建議設立一套自願申請認可的制度,讓核證機關自由選擇向政府申請認可。

  草案建議由資訊科技署署長向核證機關發出政府認可。申請認可的核證機關在運作上必須達至政府認為穩妥可靠的水平,並且必須採用共通及開放的界面,確保可與在公開密碼匙基礎建設下的其他認可核證機關互相配合運作,方可獲得政府認可。草案並訂明該等認可核證機關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 公布核證作業準則,清楚說明核證機關向用戶發出證書的作業方式及採用的標準;

- 採用穩妥可靠的技術系統提供核證服務;

- 聘用認可的專業人員,每年就其所提供的核證服務進行審核;及

- 遵守政府所發出的業務守則。

  若政府發覺經認可的核證機關並不符合上述規定,可暫時吊銷或撤銷已發出的認可。我們相信透過這個制度,可以推動核證機關的發展,而消費者亦可自行評估個別核證機關的可靠程度,然後選擇合適的核證服務。

  為鼓勵核證機關向政府申請認可,草案訂明有關承認數碼簽署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只適用於由政府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認可證書所提供的數碼簽署。此外,我們亦按照其他地方的做法,制訂條文,容許認可核證機關在指定情況下為其發出的認可證書所須承擔的責任設定限額,但限額只在核證機關已履行其在草案下的各種責任,同時並不存在疏忽、或者在蓄意或罔顧實情的情況下行事始行有效。我們認為這些措施對於在香港推動發展公開密碼匙基礎建設及鼓勵業界成立本地的核證機關非常重要。

  至於未經政府認可因而不在草案適用範圍以內的核證機關,在向其客戶提供核證服務時,將以普通法原則為依據。

  為盡早在香港設立公開密匙基礎建設,政府會透過香港郵政以非專營方式率先成立公共核證機關。香港郵政預計會在本年年底前開始,為全港市民及商戶提供核證服務。本草案如早日獲得通過,可有助推廣公共核證服務。除香港郵政外,私營機構可因應社會的需要,自由設立核證機關。本地核證機關的數目多寡將完全由市場需求決定。

總結

  主席,《電子交易條例草案》將會為電子貿易在香港的發展奠定基礎。為確保香港在資訊新紀元中能夠邁步向前,與時並進,保持競爭能力,我謹請各位議員盡早審議及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以諦造一個明確穩妥的環境讓社會各界進行電子交易。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