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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行政會議」動議辯論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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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五)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行政會議」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剛才細心聆聽多位議員就行政會議的運作和行政會議成員的委任發表了不同的意見。議員對這個課題的關注,我是完全明白的。

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中,前行政局一直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在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大前題下,市民對協助行政長官就特區事務作出決策的機構有較高的要求和期望,是可以理解的。

作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組織,行政會議儼如行政長官的內閣,向他提供意見的智囊團。政府各決策局擬定的政策,必須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討論並作敲定,如有關政策須以制定法例或附屬法規來落實,更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才可提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議的權責和運作,大致上沿襲政權移交前行政局的模式,亦即是說,是在過往百多年的憲制發展中逐漸演繹出來的。這個模式可說是行之有效,又在《基本法》中,得以確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的一部分。《基本法》清楚訂明行政會議的職責、權力和組成。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五條說明行政會議的組成。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所以,對於何秀蘭議員批評行政會議的權責含糊不清,應盡快進行檢討的說法,我不敢苟同。

有議員認為,現時行政會議成員缺乏代表性和問責性,並涉及工商界重大利益的職務,行政長官應全面檢討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的準則。在這問題上,我想向議員強調,行政會議成員作為行政長官的顧問,其委任是由行政長官個人決定,這點在《基本法》中亦有所訂明。《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社會人士獲委為行政會議成員後須辭去原有的職務,成為全職議員。這委任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非官方成員以他們的專業知識與及長期服務社會的經驗,透過與各階層的接觸,反映社會人士的需要,並提供各種專業的意見,供行政長官參考。

行政長官委任行政會議成員,會考慮其能力和專才、對社會事務的參與,以及其個人理念和操守,務求他所委任的成員能反映不同階層的意見,並能考慮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協助他作出決策。現時行政會議的成員組合,基本上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亦達到上述的要求。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來自各個不同專業的人士,包括律師、測量師、會計師、銀行家、工業家、社會工作人士等。這些人士在各方面的社會服務,例如教育、房屋和勞工等,均有豐富的經驗。

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長期以商業發展為命脈的社會,若要行政會議完全由一些與工商業活動拉不上關係的人士組成,似乎不大可行。另一方面,若要求行政會議成員辭去所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個人業務,甚至當全職議員,這可能會惹來另一弊端。他們若離開他們的專業圈子,不再掌握社會變化的最新形勢,可能會日漸與市民大眾脫節,失卻了《基本法》中委任社會人士成為行政會議成員的原意。我深明議員及社會人士對行政會議問責性的關注。針對這方面的關注,我們覺得最重要的是必須有良好及高透明度的申報利益機制,以釋公眾的疑慮。

為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在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能做到公正無私,不偏不倚,行政會議設有行之已久的機制,讓議員申報利益。首先,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在最初接受委任及其後每年,均須填報一份個人利益登記表。再者,議員也須就會議討論的事項申報利益。由於提交行政會議審議的事項繁多,行政會議成員少不免會遇到一些可能被視為與其利益有關的議題。這種現象不一定會損害公眾利益,關鍵是必須認清可能涉及的利益,權衡其重要性,並予以適當處理。

在這方面,行政會議成員申報的利益大致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極為直接和重大的利益,足以令有關議員不得參與行政會議的審議過程,行政長官會根據議員申報的利益決定是否要求有關議員退席。第二類是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即使是不涉及金錢的利益,但只要能令人認為可能會導致行政會議成員在議事時傾向於某種立場的,議員均需申報。在這些情況下,有關議員仍會獲發文件及可以參與會議的討論。此外,行政會議成員在一些理事會和委員會(例如房屋委員會、僱員再培訓局、大學的校務委員會/校董會/校務議會),或其他法定及非法定的諮詢委員會、審裁處的成員身分,嚴格來說,並不屬於需要申報的利益。但行政會議成員如有這些身分,亦必須在會議上作出聲明。行政會議成員在討論事項時申報利益,有關的申報會載入會議紀要內。我們亦會按個別情況決定可否應外界要求在事後透露議員在這方面所作出的申報。

  有議員質疑行政會議現行的申報利益制度是否完善,足以確保議員向行政長官提出公正無私的意見。其實,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利益的規則比前行政局的還要嚴格和詳細。舉例來說,現時我們明確地要求行政會議成員申報他們在本港及本港以外地方所擁有的房地產,包括自住的房地產。此外,行政會議成員也須就任何涉及港幣的貨幣交易和曾接受的贊助和禮物,作定期報告。

政府在回應劉慧卿議員在六月十六日的提問時,已向議員提供回歸後在行政會議討論事項期間,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利益及退席的次數。鑑於有議員對有關數字表示關注,我想就此向議員稍作解釋。首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期間,行政會議成員曾申報直接和重大的利益62次,涉及的45個項目佔全部741個討論項目的百分之六,有關的議員並因此而退席。此外,在這段期間,行政會議成員曾申報其他利益539次,涉及的214個項目佔全部討論項目約三成。這個數字或會令人有錯覺,以為行政會議成員涉及廣泛的利益衝突。事實上,當中有一半以上的申報是與議員就其在理事會、委員會或審裁處等的成員身分有關,而不是涉及個人的利益關係。因此,我們不能也不應單憑表面數字就認定行政會議成員涉及嚴重的利益衝突,反之,這正好顯示行政會議有一套嚴格的申報利益制度,而其成員亦認真地遵守有關的規定,以免令公眾對行政會議的誠信產生懷疑。

有議員指出,要加強行政會議對市民的問責性,其成員的角色應重新界定,既要代表一般市民的聲音,亦要多與立法會議員和市民溝通,解釋政府政策。在收集和反映民意的工作上,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立法會、區議會及眾多諮詢組織已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協助制定政策的機構,行政會議秉承了歷年來前行政局奉行的「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在這兩項原則下,行政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將行政會議的事務、議程或文件,向任何人披露。此外,就行政會議作出的決定,其成員必須集體負責。若要求行政會議成員就每項政策站出來發表個人意見,便可能影響施政,造成混亂。

雖然行政會議的討論必須保密,但其討論的事項,無論是政策或法案,通常都經過詳細的公眾諮詢,建基於民意之上。在這過程中,市民大眾可透過不同途徑,包括諮詢委員會,傳播媒介和書面建議等,提出意見以供行政機關提交行政會議考慮。同時,行政會議成員亦會透過其接觸層面,了解社會各方面的需要並向行政長官反映,使行政長官在決策時能作出通盤考慮,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行政會議就政策或法案作出的決定,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會視乎情形,適當地透過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和新聞稿,向立法會和公眾解釋。此外,行政會議成員亦會通過非正式的渠道,例如出席立法會議員所設的每月午餐聚會,和立法會議員保持聯絡,加強彼此溝通。行政會議成員也定期參觀各社會機構,接見公眾團體,以聽取它們對政府政策的意見,加深對民意的瞭解。

  有議員重提推行部長制的建議,由個別行政會議成員負責處理政府政策的不同範疇,有關這一點,我們要知道,《基本法》並無作出實施部長制的安排,在現時的政治環境下,我們是無意推行部長制,我們應該按照《基本法》按步就班地發展我們的政治體制。

  有議員問及,為提高行政會議的問責性和透明度,政府會否考慮公開行政會議的文件和會議紀錄。為了確保行政會議能有效地運作及其成員可以在會議上自由地發表和交換意見,我們一貫的宗旨是將行政會議文件和討論記錄保密。香港的法院亦已接納行政會議文件等同內閣文件,所以應受到高度保護,不隨便公開。雖然如此,公眾人士可從政府檔案處歷史檔案室查閱超過30年的政府檔案。因此,大部分超過三十年歷史的前行政局文件和決定已在香港歷史檔案室備存,給公眾查閱。有關安排與其他國家(例如英國、澳洲等)的做法不相伯仲,藉以讓公眾人士有機會翻查政府的歷史檔案。

跟各位議員一樣,我們非常重視行政會議的運作和其成員的委任。行政會議的權責和運作沿襲政權移交前行政局的模式,是經過百多年累積經驗而得以確立。在申報利益方面,行政會議亦制定了一套嚴謹和行之有效的機制。我們定會致力鞏固現行的制度,以確保行政會議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滿足市民大眾的期望。我深信行政會議成員亦會繼續與立法會議員及市民大眾保持溝通,讓市民了解其運作,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建立更為密切的夥伴關係,令政府更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決策,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謝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