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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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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第4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刪去第4條,內容一如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草案的第4條建議加入新條文51B條,規定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如果對一家公司進行重大收購或投資,而該項收購或投資總值,達到認可機構資本基礎的5%或以上的話,須事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

  為了堵塞認可機構可能透過其附屬公司進行收購或投資,從而避過新條文規定的可能性,我們建議刪去草案第4條,將建議的第51B條重編為第87A條,並且納入《銀行業條例》的第XV部。若此修改獲得通過,專員便可引用條例第79A條,把收購或投資總值達到認可機構資本基礎的5%或以上便須徵得專員同意的規定,在綜合或非綜合監管基礎上實施。

  現在,我先動議刪去草案的第4條。稍後,我會動議新訂的第11A條,並對草案第14及17條作相應修改。

  主席,我謹此動議。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