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只發中文)

****************************************

  以下是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階段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1第2條、附表2第4條、附表3第3條、附表4第1條、附表5第3條、附表6第3條、附表7第4條、附表8第2條、附表9第3條、附表10第3 條、附表11第3條、附表12第3條、附表13第3條、附表15第1條、附表16第1條,附表17第1條的建議,令這些保留條文的措辭成為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中央" 一詞涵蓋的層面較 "中央人民政府" 為廣闊,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或其他國家機構並不包含在 "中央人民政府" 定義內,在適應化的過程中也符合保留 "女皇陛下" 的權利所指的意思。因此,我們贊同在上述的附表內的中文本作出適當修改,以 "中央" 替代 "中央人民政府",而在英文本則採用 "Central Authorities"。

  相同的修訂已在今年4月28日,《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獲得議員的支持,並且獲得通過。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