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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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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我向本會提交了《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對七條條例的條文作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我很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和各位成員全面審議了條例草案。我們已詳細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把有用的提議納入修訂議案,在今午稍後時間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我將會動議對條例草案第3條附表2作出若干修訂︰凡涉及“官方”一詞的適應化修改,如原文所指的官方是刑事訴訟的一方,則刪去修改條文中“政府”一詞而代以“香港特別行政區”。鑑於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而非特區政府,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掌管,我們認為在上述文意中,“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用詞比“政府”更為恰當。

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是條例草案涵蓋的條例之一,但我們決定不對該條例的第9條第3款作出適應化修改,理由是該條條文載有對“叛逆罪或隱匿叛逆罪”的提述,牽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以政府建議另行處理該條條文的適應化修改事宜。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這個處理方法,並獲得委員會贊同。

主席女士,以上是我會提出的修訂,希望議員通過修訂後的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