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一個司法管轄區內設有有效率的安排,以執行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有助於確保商務交易公平進行,並減低商人違背合約的可能性。回歸前,香港根據《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回歸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然而,由於公約是一項國際協議,因此不再適用於內地與特區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我們需要重新訂定一個新的安排。

政府當局已與內地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新的安排是根據《紐約公約》的精神而制訂的。為了切合現今的需要,安排會容許超過100間具備有關經驗的內地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在特區執行。

《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實施以上的安排。它清楚地界定可以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和闡述有關的程序及在甚麼情況下可拒絕執行裁決。此外,條例草案亦會作出適應化修訂,使條例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主席女士,這條例草案將使香港在執行仲裁裁決方面的安排更完整。我謹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