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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修訂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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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席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就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向立法會提出的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修訂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決議案。

  一九九七年五月通過的《地產代理條例》,目的是提高地產代理的執業水平及專業操守,以及加強消費者在買賣物業時的保障。設立發牌及規管制度,是香港地產代理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立法會已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通過《地產代理(發牌)規例》,規例訂明發牌條件及其他有關發牌程序的事宜,而有關的發牌制度已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為確保物業買賣是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並且能更妥善保障消費者和地產代理雙方的權益,地產代理監管局在得到房屋局局長批准下,制定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這條規例已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規例詳細訂明與持牌地產代理的操守、職責和常規有關的規則。其後,立法會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審議這條規例。我十分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及小組的其他議員就規例提出了有用的意見及建議,特別是議員提出盡量簡化各種表格,以供公眾人士使用。我提出的修訂均經過小組委員會討論及通過,目的是簡化一些表格、澄清某些條文和改善表格的格式。此外,亦有部份輕微修訂是修改排字的錯誤。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